admin 发表于 2009-10-25 09:57:50

暗算员工的“高明”手法其实很无耻

<p>“任劳任怨给公司干了10多年,没想到竟遭老板暗算——厂里给我们集体放假,结果一个月没等到复工消息,却收到一份被解雇的通知,还不给一分钱补偿。”日前,遭遇此事的重庆市飞龙纸业有限公司老员工董运梅、李兴碧,对这一结果很是寒心,表示一定要讨个说法。(10月23日《重庆晚报》)<br />  <br />  让老员工深感寒心的事情并不复杂。今年7月1日,公司通知大家由于检修机器设备,员工集体放假,复工时间等待通知。好不容易放假,董运梅起初还很高兴,但是在家一等再等,没有等到复工通知,却在7月31日,竟然等到一份开除通知。通知上说,因为董运梅没有请假,连续旷工15天,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关系。这让她犹如五雷轰顶,立即找到公司,却发现跟她一样遭遇的大有人在,全是工作近10年的员工,而她的工龄最长,一干就是一十四年。<br />  <br />  只要不是傻子,就能看出公司老板的用心所在。他是想用这种方式,让员工的“工龄”从此蒸发,以便在将来的某个时日,辞退员工时减少补偿。否则,他不会同意已被开除的员工可以复工,但前提是员工承认终止原有合同有效,双方重签新的合同。所以这样转圜,盖源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法第47条)显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图,就是想使补偿金降到最低。<br />  <br />  我们知道,制度以及法律,本来就是为了调节人们间的相互关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它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强制力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减少不确定性的交易后果,实现稳定的交易预期,从而控制交易成本的增加。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保证制度和法律的完整执行。但遗憾的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总有规避政策法律的“高招”涌现出来,在政策制度的空子中游刃有余。按说这种“博弈”,会使政策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能解决复杂的实际矛盾。然而,由于公司的狡黠和执法部门的惰政,往往使政策失去刚性,变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更有甚者,一些所谓的管理精英专找“空子”,广泛搜集应对政策的葵花宝典。上述事实,即此例也。<br />  <br />  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有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故意用“劳务”合同取代“劳动”合同,使在这些单位工作多年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合同关系下员工的法定权益,例如“五险一金”、经济补偿等。有的单位规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但劳动者要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者,就只能签订劳务协议。这就利用政策中劳动合同只能同时签订一家(《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而劳动者一般又拿不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钻了政策的空子。<br />  <br />  “潜伏”中有句经典的台词,“就一种胜利叫撤退,有一种失败叫占领”。套用这种句式完全可以说,“有一种无耻叫暗算,有一种狡黠叫高明”。只不过,那种暗算员工的高明手法,没准哪一天,就一不小心落在了自己亲人的头上。因为谁都不能保证“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这就是命运的无奈罢。</p><p>[稿源:红网]<br />[作者:雷钟哲]<br /></p>

fact91 发表于 2009-10-27 12:00:05

<font size="4">管理員.....可不可以用4號字....方便老花眼的老頭好嗎</font>

周晓 发表于 2009-10-27 17:03:31

是啊是啊,字也忒小滴说

飞鱼 发表于 2009-10-27 17:10:55

不知道论坛可不可以设置大一点的字体呢?我也觉得看得累。

kinds 发表于 2009-10-28 12:56:18

团体争议,企业主并不容易赢得仲裁。

柠檬酸酸 发表于 2010-3-15 17:20:21

黑心老板,一定得恶报的

品质保证 发表于 2010-3-20 15:37:32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柠檬酸酸</i>在2010-03-15 17:20:21的发言:</b><br />黑心老板,一定得恶报的</div><p>是的,最起码,现在他们招工就有困难。 </p><p>以前见到一个老板,克扣工人工资时说,500元嘛,我宁愿给政府官员5000就不给你500,你去告啊,很是恶心和嚣张。 </p><p>现在听说厂快OVER了,招不到人,用迷信的说法,这也叫报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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