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jun 发表于 2010-9-7 11:42:00

公务员录用歧视不是职场歧视

<strong>《东方早报》9月6日发表题为《公务员录用<span name="HL_TAG"><a href="http://society.stnn.cc/life_op/201009/t20100907_1410584.html#" target="_blank" style="font-size:14px;color:#0543a6;text-decoration:none">歧视</a></span>不是职场歧视》的文章,作者:沈彬,全文如下:</strong> <p style="margin:0px">  </p><p style="margin:0px">  广东佛山的“基因歧视案”有了最终的结果,被“歧视”者终审败诉。去年4月,小谢等三名考生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体检时被发现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经基因测试确定为地中海式贫血,他们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他们不服提出起诉,佛山中院二审认定:人事局的决定合法有效。(《新快报》9月4日)</p><p>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基因歧视”,而在于:什么是合理的任职条件,什么才是歧视?公务员的录用与普通职场一样吗?</p><p>  首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所以需要体检;而按《<span name="HL_TAG"><a href="http://society.stnn.cc/life_op/201009/t20100907_1410584.html#" target="_blank" style="font-size:14px;color:#0543a6;text-decoration:none">公务员录用</a></span>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血液病被检出就是不合格。所以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本案与“基因”歧视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三人只是基因携带者,不存在平均红细胞体积偏小,也根本不会查基因。</p><p>  从前几天的公务员上厕所死亡算“因公牺牲”的事件中,我们已经知道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工伤条例,而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此规定,在职的公务员无论是不是在岗位上死于疾病,都至少属于“病故”,国家要给抚恤金;而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死亡,原则上不能算工伤,雇主不用赔偿;还有,公务员的医疗费用也是由纳税人来埋单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所以劳动法里没有规定雇员要身体健康,而录用公务员则要求没有血液病。这未必不公平。有血液病的考生一旦当上公务员之后再发病,所造成的巨额医疗费用将由纳税人承担。</p><p>  其次,有人将本案概括为“职场基因”歧视,个人以为这有失偏颇。因为如上所述,公务员的录用跟普通劳动者的雇佣不是一回事。去年有报道称,广东省的基因歧视在职场蔓延。但所谓蔓延是说“去年只是佛山的政府部门,今年已经扩散到广州的一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而广大外企、私企却没有“歧视”问题,其中深意值得玩味。近年来,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越来越成为香饽饽,但搞“歧视”的正是它们——当一种权力能强大到能给你一切时,它也能夺走你的一切。</p><p>  或许对于“基因歧视”,乃至<span name="HL_TAG"><a href="http://society.stnn.cc/life_op/201009/t20100907_1410584.html#" target="_blank" style="font-size:14px;color:#0543a6;text-decoration:none">职场歧视</a></span>问题,我们应有更大的视野。什么叫歧视?按欧美国家的通例,雇主开出的录用条件,与岗位无直接关系就是歧视。依此标准,不招已婚未育妇女;限招25岁以下,限招硕士学历,又说不出这与岗位关系的……这些都可算作歧视。这些被歧视的人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沉默的大多数”。</p><p>  说到公务员录用歧视,《公务员法》规定年满18岁就可以报考,而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却规定35岁以上就不能考。自古以来科举制中,不得志的有孔乙己,得志的有八十岁的老状元梁灏,都没有说35岁就不让考的,这种“年龄歧视”都被大家忽视了。</p><font color="#ffffff">www.stnn.cc</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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