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z 发表于 2011-5-13 18:27:13

[转帖] 新闻案例-欢迎讨论仲裁结果

<p>事发清溪一五金公司&nbsp;目前劳动部门已介入处理</p><p>  本报讯&nbsp;(记者董哲摄影报道)“我们本来在原来那家厂里干了十来年,怎么就成了现在这个厂的人了?而且公司改了几次名字我们都不知道,凭什么要和他们续签合同?”得知续签合同时的公司已经莫名“变名”,在清溪摩登五金电器厂干了多年的部分员工一下子急了,他们担心自己被非法转移劳动关系,导致年资等一系列利益受损,于是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厂方索赔。目前,当地劳动部门已介入调查,并受理了员工的仲裁申请。</p><p>  厂名变了厂服厂牌如旧</p><p>  据悉,东莞市特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是清溪镇长山头一家生产电脑电子零部件的五金厂,公司的前身为东莞市摩登五金电器厂,经营性质为“三来一补”企业。去年5月,公司转型升级后更名。然而,转型后的特迪公司跟隔壁的特鼎公司仍由原班老板及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运作。</p><p>  “虽然更名为‘特迪’,但是我们厂服、厂牌,包括公司接待厅的厂名仍然为‘特鼎’。”前日,员工汪双勇告诉记者,他自2002年12月就已经来特鼎公司工作了,去年,在工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一下子就“变”为“特迪”,他们也就成了“特迪”的员工。&nbsp;</p><p>  “转移劳动关系”引纠纷</p><p>  对此,汪双勇等人觉得,包括他在内的46名同事被工厂“忽悠”了。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汪双勇一行46人先后以工厂“非法转移劳动关系”,且事后无补偿、无高温补贴的理由向清溪镇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要求支付因厂方过错而没有续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款项。</p><p>  2010年3月进入特迪公司的员工杨孝和等人也向记者证实了汪的说法。杨孝和说,厂方至今都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nbsp;</p><p>  工厂:工资待遇照发&nbsp;</p><p>  对此,特鼎公司管理部经理李权伦表示,公司属于合法不停产原地转型。厂牌没有及时更换是因为衔接出现的问题,现在公司绝大部分已经更换了厂牌。</p><p>  “这46名工人之所以没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他们拒绝签以新厂名为甲方的劳动合同,没签新合同自然也就延缓了换厂牌的时间,而且办新厂牌要交旧厂牌,有些员工没有主动配合。”</p><p>  李权伦还表示,工厂在转型至今,这40余位工人仍在工厂正常工作,而且相应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都为其缴纳,“以前的工作年限都会延续,不受任何影响”。记者也确实在厂方提供的多份已续签的工人劳动合同书上看到,合同书最后一页,劳资双方均有旧厂转新厂的承接允诺。</p><p>  至于为什么这40多位工人没签,李权伦说,当时劳动合同书是分部门发下去签的,事后,厂方才发现这几十个工人没再交回来,“这也是我们工作的疏漏”。</p><p>  劳动部门:责任在谁是关键</p><p>  记者从清溪镇人力资源分局经办此案的工作人员了解到,现在纠纷的症结就在合同未能及时续签的责任在谁。如果是工人的责任,那工人就得不到双倍赔偿,如果是厂方的责任,那厂方就要支付双倍赔偿及其他补偿金等。</p><p>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有几位工人在与厂方达成协议后要求撤诉,仲裁庭也希望其余员工与厂方能通过调解妥善处理纠纷。如协商不成,仲裁庭将依法裁决。</p>

rongyuan_123 发表于 2011-5-29 17:06:52

这个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负举证责任,在东莞那边还是很好解决,基本上会被河蟹掉。

晓狐 发表于 2011-5-29 21:56:15

关注此事件后续进展。

谭顺元 发表于 2011-5-30 17:00:49

<p style="line-height:1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 color="#0000ff" size="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font></span></p><p style="line-height:1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 color="#0000ff"><font size="3">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span lang="EN-US"><p></p></span></font></font></span></p><p style="line-height:1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span style="font-size:10.5pt"><font color="#0000ff"><font size="3">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span lang="EN-US"><p></p></span></font></font></span></p>

Johnz 发表于 2011-5-30 18:49:32

目前还有没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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