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保证 发表于 2012-2-24 13:13:26

国务院:就业及义务教育新政策禁与户口挂钩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p>  “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各地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通知这样归纳了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现状,并对一些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p><p>  对于户口迁移政策,通知进行了分类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p><p>  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p><p>  <strong>■ 专家建议</strong></p><p>  <strong>“三年期限可以推广到大城市”</strong></p><p>  对于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认为,这个政策比以前确实是一个进步。比如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只要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房,就可以申请本地户口,而不像很多发达地区城市搞积分制,或者需要交纳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等等,这样就把很多自我雇佣的人口排除在外。但是该项政策又规定了例外,“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提出一定限制,这点有待商榷,应防止一些地区借此限制落户。</p><p>  此外,对设区市明确提出“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的期限,“我认为这个政策完全可以涵盖推广到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限制发展大城市的政策本身值得商榷,这里是就业和经济发展的机会所在。”</p><p>  分类户口迁移政策</p><p>  1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p><p>  有职业住所可落户</p><p>  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p><p>  (备注: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p><p>  2 设区的市</p><p>  工作满三年可落户</p><p>  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p><p>  (备注: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p><p>  3 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p><p>  完善落实现行政策</p><p>  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p><p>  <strong>■ 资料链接</strong></p><p>  <strong>落户北京若干途径</strong></p><p>  1, 人才引进;</p><p>  2, 在纳税等方面满足要求的来京投资办私营企业人员;</p><p>  3,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p><p>  4, 子女随父入户;</p><p>  5,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等。</p><p>  户籍改革大事记</p><p>  1954年</p><p>  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p><p>  1958年</p><p>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p><p>  1963年</p><p>  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p><p>  1975年</p><p>  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p><p>  1985年</p><p>  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北京颁发《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p><p>  2001年</p><p>  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p><p>  2006年</p><p>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发放北京“绿卡”。</p><p>  新京报制图/师春雷</p><br />

品质保证 发表于 2012-2-24 13:14:19

<h1>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将继续控制直辖市人口规模</h1><p>据新华社电 据中国政府网2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p><p>  通知提出,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p><p>  通知要求,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p><p>  通知强调,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p><p><br /></p>

xiaowang 发表于 2012-2-24 22:39:00

<p>总算双前进了一小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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