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wang 发表于 2012-5-10 17:26:56

放开登记,还需引导社会组织均衡发展

<p>放开社会组织登记,这是对传统政治模式的一项创新。(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p><p>这些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改变,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与之相随的是,社会的多元需求被激发出来。社会多元需求反过来要求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改变。面临这种境况,一直沿续的政治管理模式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难以持续进行,社会多元发展显现出相互冲突及混乱局面。其中,尤以政府单一管理制约最为明显。</p><p>社会组织管理放开,其目的有两个,一是改变传统单一政府管理模式,弥补政府管理缺陷,二是还社会管理于社会。社会的自我管理更切近社会真实需求。</p><p>当前,放开社会组织登记的主要语境有两个,一是放开,这是相对于传统管理模式而言的,过去管得太严了,现在放开。二是管理,还不能完全放开,特别是涉及到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类的组织。换句话说,放开社会组织登记,不能以破坏现有社会秩序为原则。更不能造成社会组织与现有社会秩序的严重冲突。(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p><p>这容易产生一个误区,放开社会组织登记只是现有社会秩序的一种补充。如果是这样,由于长期以来的社会管理惯性,会造成社会组织的不均衡发展。社会本身是个有机整体,社会组织的不均衡发展,无疑会带来社会生态的不均衡和朝极端化方向发展。最有可能造成两个问题,一是某类社会组织泛滥,一方面,社会力量积蓄已久,另一方面,在某一阶段,政府管理往往只显现出某一方面的问题。两种因素结合,导致某类社会组织泛滥。泛滥的结果,就是社会生态的不均衡发展。二是社会组织自身的异化。某类社会组织泛滥,必然产生管理问题,加之,旧的政府管理模式以及社会不良氛围在其中起作用,导致社会组织自身的异化。它不以自身的目标为目标。(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p><p>放开登记,政府还需引导社会组织均衡发展。所谓均衡发展,一是社会组织门类的均衡发展。不能只允许某一类社会组织,或某几类社会组织的发展,而抑制其他类社会组织发展。即使有些社会组织不能完全放开,也需保证门类齐全。这是社会整体良性发展的前提,以社会组织的完善推动政府自身改革。二是社会组织自身的均衡发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尤其不能井喷式地促进某些社会组织的发展,它必然带来社会组织自身的异化。(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p><p>放开不是放手不管,管理不是不放开。政府要避免陷入管理与放开的二元矛盾逻辑之中。必须认清一个事实是,社会组织不是政府作用的补充,政府与社会组织是推进社会发展的二元主体,它们完全可以达成某种协调。政府要谨守自身的角色,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功能。在社会组织发展初期,政府更需认清态势,在引导和放开之间取得恰当平衡。</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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