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标题: 网络转贴不慎,治安拘留三天 [打印本页]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0-6-9 08:41
标题: 网络转贴不慎,治安拘留三天

[南方网 徐若云]“金泉少侠”真名石金泉,广西梧州人,在广州颇有名气,是一位知名拍客加网络推手,在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以及各大网站经常能见到他的名号,曾策划“河南3.6亿巨奖侄子广州招万名老乡回家庆祝”、“少年以死相逼李宇春隆胸”、“钉子户独门手册”等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最近因女朋友在深工作而转战深圳,不想到深一个月便翻了船,仅因转载一个帖子而被派出所拘留了三天。为此,他准备找份其他的工作,再也不做网络推手了。

5月25日,一组名为《深圳流浪汉当街强奸疑似精神病女》的照片出现在凤凰论坛,后来被转载到了搜狐上。该组照片一共十张,记录了5月23日上午10时在深圳振兴路与燕南路交叉口处,一名流浪汉性侵犯一名精神异常女子的全过程,并配有文字说明。而这一信息刚好被石金泉捕捉到,敏锐的他觉得此事“很让人气愤,肯定容易火”便将图片逐个下载后,用图片处理工具将文字和自己的名字加到图片上,并发到自己的博客以及猫扑、网易等论坛上。

在光天化日下公然强奸,该帖很快便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在指责流浪汉的同时,也指责拍摄者的无情和冷酷,因为该帖子的文字说明中表示整个强奸过程大概有20多分钟,网友们认为拍摄者应该上前制止或者报警。

事后,福田区警方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很快便将嫌疑人覃某抓获,而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帖子的发布者章某以及转帖的金泉少侠。警方以“偷窃,散布他人隐私”为由对他们实施了3天的拘留。

——见识了,以后俺们也得小心喽!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0-6-9 08: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0-6-9 08:51

这样说,所有的新闻写手都要背黑锅。

当然,歌功颂德者除外。


作者: hongjun    时间: 2010-6-9 10:01

我赞成。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0-6-9 10:07

对呀,网络推手、新闻写手发贴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公布事件原本事实真相,唤起我们所在的社会、政府、民众的普遍关注,而不是象“私家侦探”那样执意要揭露所谓的隐私。

况且,如“金泉少侠”所揭之类的事件,根本就不配称什么个人隐私!TNND,一个流浪汉公然在大街上施暴侵犯精神异常女子,这可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恶行,又何隐之有呢?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0-6-9 10:23
再三思量,我认为福田警方此举实属滥用执法权——光天化日之下有人在大街上强奸妇女,你们警察都干什么去了?自个儿辖区负责的治安工作失职了,倒回过头来去追究事件暴光者“散布隐私”的责任,这是哪儿跟哪儿呀?
作者: Blues    时间: 2010-6-9 10:52
大家以后还是要注意一下转贴啊。
作者: 红尘琴心    时间: 2010-6-10 16:07
QUOTE:
以下是引用谭顺元在2010-06-09 10:23:26的发言:
再三思量,我认为福田警方此举实属滥用执法权——光天化日之下有人在大街上强奸妇女,你们警察都干什么去了?自个儿辖区负责的治安工作失职了,倒回过头来去追究事件暴光者“散布隐私”的责任,这是哪儿跟哪儿呀?

支持!






欢迎光临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http://www.chinacsra.org.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