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陈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近日,顺德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一审判决,主审法官认为,事发时夫妻两人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婚姻关系尚未处于非正常期间和不确定状态的特殊情况下,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被宣判无罪。
案情回放 事发时邻居报警
200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2009年初,李某与张某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李某于是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事后李某说。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称,两人始终是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案,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但4月21日,张某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日,张某向顺德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2009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结果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连线 非分居离婚 属于履行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
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符合法理和情理。
本案案发时,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某当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尚不属于分居和离婚的特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观点
专家 两种情形下该判强奸
针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表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且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对于本案中,徐松林认为,双方并未长期分居、感情也未破裂、暴力性行为也非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兼之张某在案发后第二天有到派出所替李某说情的情节。基于刑法谦抑理念及“婚内强奸”基本法理,本案不宜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业界人士 婚后女方仍有性自主权
佛山法律界资深人士余先生则认为:婚后女方仍有性自主权。如果女方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丈夫可以女方不尽夫妻义务要求离婚,但仍需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不得强制要求女方履行义务。
夫妻关系私密性强,妻子的性自主权是否真的被侵犯及强度如何,外人很难查证。如果因夫妻间偶尔的一点摩擦,丈夫也被指强奸,“婚内强奸”将频繁发生,就会造成公权力过度介入家庭纠纷。
因此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应特别谨慎,该法院结合夫妻双方当时的感情状况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判决理念可行。但该院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之一,即以是否处于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状态去判断双方感情如何,该理由值得商榷,有过于机械之嫌。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判决: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案先例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连线法官
何时丈夫
才算“强奸”?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话当事人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一日夫妻百日恩。
尽管明天或将各自奔东西,毕竟今天还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男女都应互相尊重对方,何必闹得撕开脸皮非要对簿公堂才甘心呢?
我觉得,在现实生活里,感情和婚姻是一件永远无法简单去判断和归纳的事情。
真是应了古人的那句:剪不断,理还乱。
该院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之一,即以是否处于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状态去判断双方感情如何,该理由值得商榷,有过于机械之嫌。
我觉得以上这句话挺有道理。
该院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之一,即以是否处于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状态去判断双方感情如何,该理由值得商榷,有过于机械之嫌。
我觉得以上这句话挺有道理。
是呢。
法律的作用有时便会处于这样尴尬的地位,看如何去运用和主张。
正如谭版所言,也许互相尊重才是最重要的。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 男子深夜“强奸”男同事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不同受害人 如果强奸女同事至少判3年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延伸采访 女性杀强奸犯杀了白杀
芦主任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即“被害人杀了强奸犯,算白杀”。
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因此李军如果反抗,就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超过了,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过程中将张华杀死,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宣判意义 “强奸”男性首次被追究刑责
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强奸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芦主任表示,这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但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同性恋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罢。”他说。(来源:法制晚报 文/记者付中)
——新鲜!这也可算是共和国司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不久的将来,刑法中的有关定义也许需要修订了。
据说有一例,算作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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