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标题: 谭版请进:服装厂常用的电热蒸汽发生器的安全阀、压力表 [打印本页]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3-26 19:51
标题: 谭版请进:服装厂常用的电热蒸汽发生器的安全阀、压力表

听说服装厂熨烫工序常用到的电热蒸汽发生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也需进行检测、校准。是这样吗?依据的法规是哪个?

以前不论人权和质量审核我都从没遇到过审核员有提出过,今天听人说起去年下半年一次人权验厂曾被审核员提出,所以想了解一下是否有同样经历的,是不是我太孤陋寡闻了。

我查到有蒸汽发生器上型号为A28H-16的安全阀其设计制造和试验是按国标《GBT 12241-2005 安全阀 一般要求》、《GB-T 12243-2005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不过太专业了,没法硬着头皮看。

谭版有空来给我们就验厂工作中需要了解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的一些基本常识作个基础扫盲如何?

[upload=jpg]forum/2012-03/1332762647660534.jpg[/upload]
[upload=jpg]forum/2012-03/1332762655883547.jpg[/upload]
[upload=jpg]forum/2012-03/1332762656183030.jpg[/upload]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32763012[/lastedittime]编辑过]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3-26 19:58

GB-T 12243-2005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upload=zip]viewfile.php?id=3880[/upload]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2-3-26 20:45

字很小啊,都瞅花眼了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2-3-26 20:49

只看到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的要求,没有看到投入使用后定期检验的要求。

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审核就只有建议权,不能开具不符合报告。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3-26 22:21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12-03-26 20:45:38的发言:

字很小啊,都瞅花眼了

是说我上传的那个附件么?

是我搜索来的扫描图片,原本就这样的。不过我刚试了一下,将图片一直放大,字迹可以看得很清楚的。王老师再试试看


作者: zjmeisheng    时间: 2012-3-27 17:33
我们没有这么先进的机器,用工烫的,没有这个要求。
作者: 边城一刀    时间: 2012-3-27 17:35
向审核员要法律要求哈,提供不出,就不准写哈
作者: jiezhi    时间: 2012-3-27 17:41

我们做WRAP认证,没有这个要求哦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3-27 19:37
QUOTE:
以下是引用边城一刀在2012-03-27 17:35:53的发言:
向审核员要法律要求哈,提供不出,就不准写哈

[em140]你就喜欢抛绣球。话是不错的,不过咱现在不是没有审核员在眼前嘛,就先问问专家,这样咱心里就先有个底了。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3-27 19:41
QUOTE:
以下是引用jiezhi在2012-03-27 17:41:12的发言:

我们做WRAP认证,没有这个要求哦

嗯嗯,我也是第一回听说,所以才想弄明白。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2-3-28 18:55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许多单位来函、来电询问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登记等环节中有关安全监察方面的问题。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设计

1.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电蒸汽发生器,在设计时可以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也可以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但是按照压力容器进行设计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装置。其数量和排放量计算应当符合《蒸规》的要求;

(2)对于无法进入内部进行检验和清洗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应当设置清洗孔或检验孔;

(3)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水位计或缺水自动保护装置。

2.按照锅炉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文件应当经我局公布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按照压力容器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D级或以上(C级、A2A1)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二、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

具备与产品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具备D级、C级、A2级、A1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前款规定制造电热蒸汽发生器。

三、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对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进行。

以上意见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32932418[/lastedittime]编辑过]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2-3-28 19:03

给忘记添上发文编号了:(质检特函[2005]020号)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2-3-28 19:06

"对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进行。"

这言下之意,看来还得按锅炉的要求来处理啊.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2-3-28 19:30
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来看,还真的是要检验的,而且参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还相当严格。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3-29 23:28
多谢谭兄解惑![em211]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2-3-30 19:39
我们小时候,家里的裁缝师傅都拿个铁斗,里面塞几块烧红的木炭管用!
作者: 元元    时间: 2012-4-24 13:43

要求越来越多.


作者: 等你来    时间: 2012-5-4 15:31

支持...学习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2-5-16 17:26

同志们,俺正式宣布:我今天已遇到审核时需要查看蒸汽发生器上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报告了。公证行是欧米格。人权审核。


作者: Johnz    时间: 2012-5-16 18:59
恭喜恭喜[em140]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2-5-17 21:07

看来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 linhougui    时间: 2012-6-24 10:54
QUOTE:
以下是引用谭顺元在2012-03-28 18:55:15的发言: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许多单位来函、来电询问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登记等环节中有关安全监察方面的问题。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设计

1.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电蒸汽发生器,在设计时可以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也可以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但是按照压力容器进行设计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装置。其数量和排放量计算应当符合《蒸规》的要求;

(2)对于无法进入内部进行检验和清洗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应当设置清洗孔或检验孔;

(3)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水位计或缺水自动保护装置。

2.按照锅炉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文件应当经我局公布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按照压力容器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D级或以上(C级、A2A1)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二、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

具备与产品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具备D级、C级、A2级、A1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前款规定制造电热蒸汽发生器。

三、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对于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进行。

以上意见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谢谢谭兄!

这个问题,我以前做服装厂的咨询时,有要求他们做检测,但没有找到法律依据。


作者: chenzg118    时间: 2012-10-22 15:00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5]02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46号)哪个法大?听谁的?

前者把电热蒸汽发生器都归为特种设备,后者是按水容量30L为界定.谁说了算?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2-10-22 21:06
QUOTE:
以下是引用chenzg118在2012-10-22 15:00:12的发言: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5]02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46号)哪个法大?听谁的?

前者把电热蒸汽发生器都归为特种设备,后者是按水容量30L为界定.谁说了算?

后者更有效力。






欢迎光临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http://www.chinacsra.org.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