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设计和开发 7.3.1设计和开发策划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
1、 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 | | ||
2、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组织应确定: | | | ||
a) 设计和开发阶段; | | | ||
b) 适合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 | | ||
a) 设计和开发的职责和权限。 | | | ||
3、组织应对设计和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进行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并明确职责分工。 | | | ||
4、随设计和开发的进展,在适当时,策划的输出应予以更新。 | | | ||
7.3.2 设计和开发输入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
1、 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4.2.4)。 | | | ||
2、这些输入应包括: | | | ||
a) 功能和性能的要求; | | | ||
b)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 | | ||
a) 适用时,以前类似设计提供的信息; | | | ||
b) 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 | | ||
2、 应对这些输入进行评审,以确保输入是充分与适宜的。 | | | ||
3、 要求应完整 、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 | | ||
7.3.3 设计和开发输出 |
标 准 要 求ffice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应以能够针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 | |
2、设计和开发输出应: | | |
a) 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 | |
b) 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 | | |
c) 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 | |
d) 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 | |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在适宜的阶段,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 | |
a) 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 | |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 | |
2、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 | | |
4、 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 | |
7.3.5 设计和开发验证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 | | |
2、 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 | |
7.3.6 设计和开发确认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的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 | | |
2、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 | | |
3、 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 | |
7.3.7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 | | |
2、在适当时,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 | |
3、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 | |
4、 更改的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 | |
7.4 采购 7.4.1 采购过程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
1、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 | | ||
2、对供方及采购的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 | | ||
3、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 | | | ||
4、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 | | ||
5、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 | | ||
7.4.2 采购信息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
1、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 | | ||
a) 产品、程序、过程和设备的批准要求; | | | ||
b) 人员资格的要求; | | | ||
c)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 | | ||
2、在与供方沟通前,组织应确保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 | | ||
7.4.3 采购产品的验证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
1、组织应建立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 | ||
2、当组织或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 | | |
7.5 生产和服务提供 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
1、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 | | ||
2、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 | | | ||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 | | ||
b)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 | | ||
c) 使用适宜的设备; | | | ||
d) 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 | | ||
e) 实施监视与测量; | | | ||
f) 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 | | ||
|
7.5.2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ffice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 | | |
2、这包括仅在产品使用或服务已交付之后问题才显现的过程。 | | |
3、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 | | |
4、组织应对这些过程作出安排,适用时包括: | | |
a) 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确定的准则; | | |
b) 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 | | |
c) 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 | | |
d) 记录的要求(见4.2.4); | | |
e) 再确认。 | | |
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 | |
2、组织应根据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 | |
3、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见4.2.4)。 | | |
注:在某些行业,技术状态管理是保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一种方法。 | ||
7.5.4 顾客财产 |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的财产。 | | |
2、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供其使用或构成其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 | | |
3、当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应报告顾客,并保持记录(见4.2.4)。 | | |
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 | ||
7.5.5 产品防护 | ||
标 准 要 求 | 结果 | 客观证据 |
1、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组织应针对产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 | | |
2、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 | | |
3、防护也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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