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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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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第4小条,针对41条解除劳动合同来说,工厂必须给经济补偿的。
所以说,工人在离开工厂后,任何时间再入职,都只是按新员工处理;而之前存在劳动关系的,则按劳动合同法第19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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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个人意见,已经排除掉原先(支付经济)的假设,所有辞工后入职的工人其工龄按当天入职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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