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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i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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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HR曾经历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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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3 1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感谢版主的顶贴。也许在这上面从事HR的人不太多吧?我看其他的朋友也并不是特别关注。
12#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10-26 16:56:01的发言:

呵呵~~~我知道你是誰了.....

我當初就是看了這一連串的帖才開始注意你的

能被旗老头注意是一件好事。那句话怎么说的?与有荣焉

[em140]
13#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2: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llian在2009-10-26 13:19:21的发言:

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

你有一颗同情及向善的心,看你对待司机就知道,只是文中我却没有看出你同情死者的家属,不知是否这就是你文中所提及类似垃圾的部分?

这个原创我当初发在其他的坛子里,有一个回复是专门从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来论述的。但上次转过来的时候,因为回复太多,一下子找不到了。

这一块并不属于垃圾的部分。但之后有很多,我有时间会一一道来。

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用善良的心来处理和解决,这是我要告诉你的地方。

1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2: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把当时的情况叙述一下吧:

 

死者是一位29岁的四川青年,育有两个孩子。

当时是在推着自行车过斑马线附近的时候,跟第一条道上的车抢道,冲到第二条道时,后面的车视野被左边的车挡住,直接撞了上去。

货车只载了一半的货物,没有超载。但因为是下坡道的惯性,所以被撞出很远。

最后判货车负全责。主要原因是检测车辆的刹车不合格。而货车的刹车据称,几乎所有的在检测时都是不合格的。

 

当我收到消息时,只知道是一个29岁的农村青年,但我们立刻分析出他至少有两个孩子。在医院的时候我问ICU的主任,他也不知道确切的信息。但结果果然如是。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么去了,剩下无知的孩子和未亡人。

所有的人都唏嘘。。。。。。

 

其实作为一个企业,在出了这种事故后是应该马上承担起责任的。而我们的BOSS恰又是个有爱心的人。在我们逃回工厂后的第二天,他就让律师先支付给樟木头交警大队1W,作为家属在东莞的近期生活费用。车辆有交强险,有第三者责任险。只要家属方面提供所有的单据,可以在保险公司得到最大的赔付,而企业只需支付剩余的费用和人道主义赔偿。

但紧接而来的一长串事情,让所有的人都不知如何评断。

死者家属带了100多人围攻工厂,数部川A牌小面包在门外聚集。工厂的运行陷于瘫痪。

他们带来的人甚至看上去有黑道上的人。

指着鼻子对我们的人说:找人来QJ你们,先J后S。。。。

。。。。。。

象这种情况,在之后的谈判过程中发生了无数回。企业被折腾得筋疲力尽。110来了无数回。

记得有一次,在处理完之后,所有的人都走了,我一个人站在空荡荡的厂区里面。天黑了下来,我觉得无比的孤单。

 

 

 

 

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3: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亡人很年轻,也称得上漂亮。娘家人的势力很大。

死者的老父亲经常跟在我的身后,等没人的时候就拖住我哀哀地哭:我是共产党员,我是村里的干部,我也不想来这一套。但现在没有办法,他们要搞。。。可怜下我这个老头吧,让老板给一点养老的钱我就走。。。他们拿到赔偿的钱是不会给我的。。。我那个媳妇是还要嫁人的,可怜的只是我这个老头和老太啊。。。。。。

极心痛。但我又无法。

在这段时间里,已经通过交警大队支付了数W生活费用。而这些费用他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工厂要把他们100多号人都要养起来。

赔偿的费用80多W开始谈,一直往下降。

 

这里还要说到另一个问题,关于东莞人、新莞人和四川农村户口的赔偿问题。这三种人的赔偿差额是数倍。

让我难以接受。

撞S一个东莞本地户口的人,跟撞S一个四处农村户口的人的差距有多大?大家真的不知道吧?户籍硬生生地把人的生命分成了三六九等。

我无法认同,但又不得不看到这些黑暗,正如我所说的垃圾。

垃圾的一面。

 

另外,家属方面为了多拿赔偿,制造出无数的虚假证明、单据。这些都是法院不能认同的,他们就再耍赖,无所不用其及。

而那前来帮忙的100多人,据说是需要家属给钱的,每天要支付他们的生活费。最后拿到赔偿后,要跟他们分成。

三叔六伯们,到现在都露出了最为真实的一面。

垃圾的一面。

。。。。。。

真的不想再回忆,回忆生命曾经这样地走过,带来的无数不堪和糟粕!

16#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3: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善良的人,在看到最为不堪的分赃画面时,都会把原本的同情心化为乌有。

最后的谈判桌上,我与律师代表企业一方。我们看着他们谈好了分赃,最后同意签字。

出来时,律师和我说,那个老头真可怜。

我不语,也不想回头。

17#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llian在2009-10-27 20:22:06的发言:

另外在前文中我好象看到被撞之人是一孕妇,可最后死者父亲的话让我很奇怪,说“我那个媳妇是还要嫁人的,可怜的只是我这个老头和老太啊。。。。。。”

前文是说未亡人怀孕了的,您仔细看一下。

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一般不会叙述错误,即使时光已经流逝了一年。

18#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8 12: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临风而舞在2009-10-28 11:29:10的发言:
听说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有所好转了,不知是真是假

户籍的限制是没有那么快能好转的。至少在现在还依然如此。

19#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11: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Blues在2009-10-30 11:48:57的发言:

进来转转,挺热的贴子,却真的看了好久。

无语中。象这种情况我只能说一声:可怜人自有可恨之处。

我写的一些东西,确实能看到很多阴暗的地方。也就是说,世界并不如大家想象中那么单纯和美好。

但如果不去正视,只以简单的好坏来定论,那是否会刻薄了坏人,又枉助了好人?

我自己也不知道。矛盾在本身的位置也难以平衡自身。

只有靠行文来发泄吧,至少现在,我觉得很好了。

20#
 楼主| 发表于 2011-5-27 15: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老的贴子了,也把它顶上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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