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关于获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文的企业,在批文的周期内休息日上班是可以只付1。5倍工资的。</p><p>理由如下:</p><p>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但是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须支付300%加班工资。</p><p>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p><p></p><p>有关法定依据是;</p><p>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p><p>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p><p>2、《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p><p>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br />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strong>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font color="#ff0000">第四十四条</font><font color="#ff0000">第一款的规定</font>支付工资报酬</strong>,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strong><font color="#ff0000">第三款的规定</font></strong>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p><p>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p><p>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br />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r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br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p><p></p><p></p><p>**********</p><p>另外,有一些地区关于“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地方性法规中也会明确提到,在获批的综合计时周期内只要总工时不超过法定总工时,那么休息日加班也只需按1。5倍支付工资。</p>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00458907[/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