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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峰用电调休的加班工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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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6-21 01: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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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现在一些工厂,包括我的一些客户工厂所处的地区,有错峰用电的现象。</p><p>此时为了正常生产,工厂首先想到的是和休息日调休。</p><p>但是工厂在咨询时,我又不得不告诫工厂:休息日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加班时段如需加班须支付双倍工资。</p><p>这时总会有工厂疑问,为什么?</p><p>错峰用电有的地区长达半年的时间,即然法律规定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为什么加班时间不能调?法律依据何在?</p><p>其实这个问题,我一时也无法回答。</p><p>大家谈谈看法?</p><p>有无法律依据?还是ICTI的要求不切实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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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00: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p>《劳动法》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的工资报酬”。</p><p>白天的可以补休了,应是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p><p>但是休息日,应是指的整天。</p><p>还没打到相关法律规定。</p>
3#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00: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可见,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拥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样的“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选择权。<p>  具体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形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规定对工作日延长工作的时间统一安排调休。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加点可以调休,同时也未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此种情况下,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应视为有效约定;反之,如果未经协商而自行规定将加点统一作为调休,则属于违法。</p>
4#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0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a_content">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p>(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p><p>(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p><p>(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p><p>按第二条来看是要同等的补休,如不能补休,就要支付. </p><p>再说到错峰用电的问题,原休息日8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实际上是没有安排补休的。不能说在现休息日8小时之外安排补休了,因为8小时之外本身就是休息时间。</p><p>这样理解应是没问题了。</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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