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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谭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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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问答(职业卫生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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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101.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3)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4)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5)使用童工的。

102.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设置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2)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3)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4)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04.用人单位使用原料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2)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10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方面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4)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5)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6)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7)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8)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9)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10)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106.用人单位个体防护方面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2)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107.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3)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08. 在作业场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有毒物品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应如何处罚?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知 识 问 答

109. 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111. 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112. 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生产单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113. 企业、事业单位对接尘工人应进行哪些指导?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114. 各部门怎样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15. 各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对尘肺病进行健康管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1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3#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知 识 问 答

118. 什么是职业性接触毒物?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119.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120.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依据有哪些?

(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5)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四类。

1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21.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22.哪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2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24.如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12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收取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15#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知 识 问 答

127. 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2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129.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女职工有何特殊规定?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30.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什么样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31.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什么样的劳动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32.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哪些便利措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133. 当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应当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4. 如何处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35.为什么要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13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什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7.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怎样分类?都有哪些?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38.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是怎样管理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139.各类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怎样分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 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 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14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141.何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建设项目概况;

()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
)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评价报告结论。

142.建设单位在完成上述报告后接着应怎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143.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怎么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44.建设项目如何才被审核批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145.什么情况下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146.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该怎么做?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147.如何审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148.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何时运行及如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4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哪些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试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评价结论。

150.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做哪些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51.卫生行政部门应如何回馈验收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52.关于分期性质的建设项目如何?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53.如何对待在建设过程中的资料?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154.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给予什么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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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知识问答

155.为什么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56.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哪几类?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57.哪些部门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15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组织事故调查;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结案存档。

15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160.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首诊医疗卫生机构该怎么做?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61.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62.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是否通报、公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163.是否必须上报事故真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164.用人单位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165.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采取什么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6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6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有什么职责?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分析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68.调查组现场调查时,可否对其隐瞒情况?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169.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如何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17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何时结案、何时公布?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17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172.卫生行政部门若不按照规定办理,应如何处分?

答: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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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73.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74.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175.职业病诊断应当由什么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76.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177.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哪些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78.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报告;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179.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经培训、考核合格。

180.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181.职业病诊断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82.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人员如何组成?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183.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达到什么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18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哪些资料?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185.应当如何解决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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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21: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18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人员有何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187.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的职责是什么?

()接受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管理鉴定档案;

()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188.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89.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190.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应当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191.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192.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如实记录哪些内容?

()鉴定专家的情况;

()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专家的意见;

()表决的情况;

()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鉴定专家签名;

()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193.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9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哪些管理?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19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98.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如何处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00.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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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20: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哥姐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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