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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矿难21死16失踪,事发同一矿井作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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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0: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16日,位于河南禹州市的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据悉,该矿副总工程师刘文彬在事故发生时段下井带班。

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既没有“陪死”也没有“共生”,矿工罹难了,而副总工程师升井了。这让寄希望于领导带班下井制成为遏制矿难发生“杀手锏”的政府部门与民众,不得不重新考量这一制度是否具有“举一纲而万目张”的威力。

毋庸讳言,矿山生产安全问题已成沉疴积弊,这种态势下寄希望于微观层面的制度改良牵住牛鼻子,很难。领导带班下井也好,建设地下避难所也好,无不是微观层面的制度改良。事实证明,领导下井制在出台之日即遭遇畸形解构,有的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有的矿领导考勤造假,不一而足。甚至可以设想,在偌大的地下工作面中,下井的矿领导也可以选择相对安全的工作面而不致濒临险境。

具体到此次矿难,平禹煤电公司由中平能化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平顶山瑞平煤电公司、禹州市国资委共同出资组建,那么可想而知,在这样一个大企业中,其中一个矿的副总工程师乃至矿长,会处于怎样相对底层的地位,他显然很难给出资方带来“性命压力”,既如此,那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筑安全体系就缺失了足够动力,而处于管理底层的矿领导也只能“听天由命”。

领导带班下井固有作用,但这些微观的制度改良还不足以遏制矿难频发以及在矿难中让矿工生还。切实需要整饬的,是关于地下矿山生产的更高层面的制度羸弱。譬如引入法律救济,这在国外并不鲜见,英国曾出现过法庭判矿主一次性赔偿遇难矿工后,连续30年向矿工家属支付慰问金;美国也出现过矿工家属向煤矿索赔1000万美元的案例,而我们则是简单的“以钱赔命”,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矿主,实在是九牛一毛。是故,对缺乏安全保障或者不顾安全只追求利益而导致的矿难,需要引入法律制裁。

再者,峻厉的关闭矿山制度和链条式的问责制度也应该进入政策视野。2008年,就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同一矿井的同一作业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时造成23人死亡,这一矿井属典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那么,两年前的惨案没有警醒出资方做出谨慎生产的安全保护措施,要不要问责?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从1999年以来的11年间,矿难使5万多人丧命;今年以来,遇难人数超过30人的矿难已不下5起,此情此景下,不来一番制度大变革,显然是不行了。

2#
发表于 2010-10-18 23: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们要向顺利升井的33名智利矿工表示祝贺,他们的死里逃生无疑是一个奇迹。

  其次,我们也要向智利参与此次救援的人员表示祝贺。从策划到实施,整个救援过程迅速有效、天衣无缝。

  在700多米的井下发生的这一突发事故以全体矿工的成功获救而告终,这是智利人们爱心与希望、团结与毅力、科学分析和严密组织等方面多重作用的结果。

  我们在为太平洋另一端完美救援救高兴的同时,不禁联想到了中国。作为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中国发生同样的矿难,结果又会如何?

  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我们并非质疑我国救援人员和有关专家的组织救援能力,也不曾怀疑我国矿工的坚强意志,更没有否定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启动应急响应的效率。

  我们也曾见证一大批矿工被困井下数小时后成功获救的生命奇迹。在近来发生的几次突发事件中,我们的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然而正如人们所见,中国在矿难发生后难以取得和智利一样的圆满结果,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大多数中国矿井没有像智利矿井中一样的应急避难所;第二,中国的矿工和矿主的安全意识仍然非常薄弱。如果没有这两方面的作用,恐怕智利矿工也难在矿下生存。因此,如果我们的安全意识尚存,就应当由媒体呼吁相关部门在矿井中增加应急避难所。

  对国营煤矿来说,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相对容易。而私营煤矿却在过去数年中频发安全事故。私营煤矿主也因不顾矿井安全和无视政府提出的安全标准而臭名昭著。

  考虑到这一点,要根治私营煤矿忽视矿井安全的问题,只能依靠政府的强制干预,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私营煤矿进行严厉整治。

  过去几年,为保障工作安全,我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法令和措施不计其数,但大多收效甚微。为表明政府对煤矿安全的重视和整治非法煤矿的决心,中央领导多次要求分管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不定期地深入井下进行视察。

  唯有如此,一些利欲熏心的煤矿主才能切实重视煤矿安全和矿工生命。因此,我们必须确保以上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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