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奥草</i>在2011-09-16 09:40:29的发言:</b><br /><p>我比较倾向于6楼出差公干的处理方法,这样一来就不需要考虑员工的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只需保证员工的环境健康安全即可。但就是不知道ICTI是否认可这样的说法。如果往劳务派遣那方面去想的话,由于很明显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就算A公司跟足劳动法去做了,和B公司签订协议了,也按时直接支付足额的工资报酬给员工了,还是会被开不符合项。</p></div><p>即使是出差公干,除了保险等可以由B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A厂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且要有足够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是符合要求的。 </p><p>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B厂员工到达A厂,其工作地点、服务对象都是A厂,那么这些员工的薪水B厂是不会支付的,至少是不可能全部支付的。</p><p>其二,即使是出差公干,B厂员工参与到A厂的生产环节,也应是有工作时间记录甚至是详细生产记录(如果计件的话)的。</p>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16138660[/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