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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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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0:3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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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2009年07月24日13:54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20845)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工伤保险条例拟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

我国拟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 最多缩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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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10:42:05 | 只看该作者
昨天在广播里面听到这一信息,后来朋友通过QQ传了网址给我,问我知道了没有,于是今天想到放上来,这样改是好还是不好呢?
3#
发表于 2009-7-25 15:27:26 | 只看该作者

纯粹是瞎搞!

以前,遇到肇事逃逸的,还有个工伤可以保证。

现在倒好,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只能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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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1:16:36 | 只看该作者
<div id=artical_topic>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div><div id=artical_sth>2009年07月26日 10:28扬子晚报</div><div>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昨日本报A8版)</div><div id=artical_real>

一项制度出台并实施后,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之后根据暴露出的问题逐渐修改、完善,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进步和人性。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暖意,最让人感到不快的就是废除“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征求意见期过后,该项条文如果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对于我们的保障制度来说就是一种倒退。

不妨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工薪阶层在中国仍旧有很大成分,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废除了“上下班途中”这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成了为少数人服务,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层面应该认清“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工伤问题,更是代表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问题。当前,虽然很多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但漏网之鱼不在少数。如果有些车辆属于“黑户”,撞人之后又逃逸了,那么这些受伤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再者,“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那么正常上班期间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容易鉴定了?如果是加班时间呢?

笔者还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上下班途中”不好操作,责任应该在法制部门,为什么一立法就模棱两可?是法制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置了操作障碍,所以不能因为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就废止该项条文。

对此,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山东 王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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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1:22:46 | 只看该作者
<div id=artical_topic>孙仲:"上下班被撞非工伤"还有商量余地吗?</div><div id=artical_sth>2009年07月26日 17:27东方网【</div><div>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7月25日《新京报》) </div><div id=artical_real>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尽管征求意见稿将删除部分的五点考虑详尽地列举出来,此文在网上一公布,还是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而且,反对删除这一规定的居多。

我更关心的是,作为一项政策的出台、取消或变更,理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要好好听听该政策受益群体的意见,可关于“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否合适的讨论意见,能被采纳或重视吗?

既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再想改回去,恐怕很难。也就是说,今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再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能真的无法再认定为工伤了。这,无疑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

实际上,从现时情况看,还是有必要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这一规定的,至少,应在边用边修改中慢慢取消。正如有网友所言,现在城市的交通状况不好,机动车辆较多,职工为单位服务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该算工伤。“万一碰上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或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职工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

更关键的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的理由是什么,能否站得住脚呢?恐怕各有各的看法。说原来规定带来了关于公平性问题的争议,说确定“上下班途中”难度大等等,都不应该是理由。那是审核程序上的事情,可以靠有关部门的从严把关来解决。已经施行的一项惠民政策,总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存在一定弊端等就轻易取消吧?

再务实一点说,即便取消了原来的规定,总还有一些情况是特殊的,今后又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有的职工确实是在上下班过程中为单位做事的,这时候被车撞了,该不该算工伤呢?再比如,我们单位离城区较远,正常都是公务车来回接送的,有时候还在车上考勤呢,你说要是途中发生车祸伤了谁,算不算工伤呢?按理说,完全应该算,可今后又该怎么去争取呢?而其它许多国家,却通过对“上下班时间”、“机动车”等的严格规定,区别对待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算不算工伤的,显得灵活多了。

所以说,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能简单取消了之,而应留有缓冲性“补丁”,以便于处理有可能出现的有争议问题。(作者:孙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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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7-27 01:23:53 | 只看该作者
<div id=artical_topic>王琳:工伤险不妨作交强险的补充</div><div id=artical_sth>2009年07月26日 15:29广州日报</div><div>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div><div id=artical_real>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公布的,还有之所以做此删改的五点原因。

有关方面公布的五项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国社会保障和工人权益维护的现实来看,这五点理由还未充分到必须删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的规定。

如公布的理由认为,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立法理由仍未消失。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确实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更应看到, 2008年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万元人民币,在现实生活中,交强险并不都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偿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长,受害人还要面临中国司法的老大难——“执行难”这一关。如果工伤保险能够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当是大有裨益的。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

公布的第二点理由在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但是,从网上的舆情反映来看,也有“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对删除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事实支撑,这种笼统的“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难免会让公众觉得他们又“被代表”了。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开,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得以表达,相关部门理应认真做好民意和舆论的搜集、统计与分析,以具体而客观的数据来说服公众。此外,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确存在政策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如何“平衡”,可以再讨论。鉴于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实则并不多见,即便有这样的个案,也不一定需要由工伤保险来转移风险、均摊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其他三项理由,均不具有实质意义。比如认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事实上,连立法者也承认,上下班途中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最后一项从国外经验来引证“删除说”,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样的理由来支持“列入说”的。

以此看来,“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范围的缩小,在理据上还难称“充分”,尤其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亟须更广泛的辩论。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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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1:26:37 | 只看该作者
<div id=artical_topic>钱江晚报:工伤新规,有点伤人</div><div id=artical_sth>2009年07月26日 15:22钱江晚报</div><div>-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div><div id=artical_real>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以前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仅国家机关的公仆们,而且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有指望从单位获得工伤补助。今后普通职工会不会彻底断了这个想头,而只有公仆们继续享受另一种工伤——“公伤”待遇,就很难说了。

昨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这一条,比较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有这样几条:现在机动车开始交强制保险了,受伤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机动车事故算工伤而非机动车事故不算,这种政策不够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形难以界定;许多别的国家也这么干,有的虽然不这样干,但对“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做了严格限定。

其实,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条删除理由:新的做法将更为简便、可行。为了图方便,就将公民获得权益救济的一种方式用笔轻轻勾掉,动作何其潇洒,又何其让人心寒。同样,前面几条理由,条条都是黑色幽默,能让人笑出泪来。

没有错,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注意,仅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因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主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受理机动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觅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实在不够强悍。界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场所,不会比拟定按级别发放车补的车改方案难吧?再说,只要坚持这一项待遇不取消的总原则,规定离单位多远、多长时间算“上下班途中”,还不是上面一规定职工就服从的事?

还有一个解不开的疑问:为什么以前算的工伤以后不算了?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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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01:35:51 |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7月24日“中国新闻网”)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的延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和工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算作工伤。如果刚刚下班走出厂门的职工遭到车祸,却不能认定为工伤,有违人性化的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以后,受伤害职工的确可以从中获得赔偿,但施行过程中,和现行的工伤保险并不抵触。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一般按照“补差”的原则进行赔偿,即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完以后,如果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的标准,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可以说,职工工伤保险的存在,弥补了交强险赔付数额较低的不足。而且,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也能够保留劳动关系,免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国外许多国家未将类似情况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能成为我国也如此规定的理由。现在我国交强险的赔付额度还偏低,经常不能满足受伤害人的治疗需要。而且,一旦出现肇事人未投保、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况,受伤害人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受伤害人在事故中失去了劳动能力,将会处于十分悲惨的境地。而国外发达国家不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比较高,遇到车辆无保险或肇事者无力赔付的情况,还规定由政府来负责赔偿。而我国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另外,国外有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伤致残的职工不会因此失去生活的保障。
  
  至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有点脑子的人都会明白,广大的职工的诉求是把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把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排除出去。
  
  一个政策的制定,不管有多少种理由,最基本的一点是看有没有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是扩大职工利益范围,而不是减少职工的各项权益。参考外国经验的时候,应该采取“只要对广大职工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地机械照搬,东施效颦。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算作工伤,符合我国的国情,是一条能够保障职工权益的人性化政策,应该予以坚持才对。
9#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08:29:21 | 只看该作者
它让我想起以前合同法老师讲的情况,那就是只要是来跟你发生合同关系的人,就需要对它在来与回的途中发生的情况负责.
10#
发表于 2009-7-28 11:17:49 | 只看该作者

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啊.

07年3月份我现在这家公司一个员工下班去打了一个小时牌,然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了,肇事车辆逃逸了,当时情况紧急我连夜将员工送到深圳市内治疗;第二天为了给员工申报到工伤我做了假的下班记录,工伤是报到了.员工出院时有10000多元治疗费属于自费药品,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给员工承担了,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帮他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评到9级;社保部门按工伤也给予了工伤的待遇,但是工人家属后来找到公司说也要按社保规定要求公司给予工伤的待遇和补偿;

大家说公司冤不冤啊,我当时也觉得很冤当场拒绝了他的请求.工人家属天天找我,甚至威胁我.最后出于人道主义公司还是给了他20000元.

做好人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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