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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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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1:1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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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曹晋敏

  时至年关,民工返乡潮即将来临。带着一年辛苦攒下的钱回家过年是每个民工的心愿。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越来越多的民工懂得了寻求法律武器来讨薪。即使老板按时支付工资,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双倍赔偿。

  案情回放

  工作近两年 未签劳动合同

  56岁的乐山来蓉打工人员黄明明(化名),近日拿到了1.8万元赔偿款,这是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赔偿的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用人单位在按时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后,怎么还要赔偿双倍工资?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09年10月26日,黄明明开始受雇于成都市金牛区某工程队,开始在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一苗圃负责园艺工作,主要责任是培育和看管幼苗。一直到2010年10月26日工作满一年,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各种社会保险,但工资均是按时按月支付。

  2010年10月27日至2011年8月30日,黄明明继续在该苗圃工作了10个月,双方同样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用人单位仍然按时支付工资。随后,黄明明离开该苗圃。

  由于育苗工作的特殊性,在这近两年的时间中,黄明明几乎每个周六周日都在加班,没有离开过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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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1:14:03 | 只看该作者
维权看点

  未签劳动合同 是否赔双倍工资

  黄明明发现用人单位近两年没给自己买社会保险后,想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何洪波律师受黄明明委托,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其理由为:2009年10月26日至2011年8月底,黄明明一直在苗圃工作,已经与该工程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黄明明在苗圃工作期间,工程队未与黄明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程队应当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6日止向黄明明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工程队表示没有与黄明明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是自身的疏忽,表示愿意赔偿一部分现金,但黄明明及其代理律师的要求过高。而且工程队也按时支付了黄明明的劳动报酬。

  周末加班工资该如何认定

  何洪波律师表示,黄明明于2009年10月26日开始至2011年8月底在工程队工作期间,从未休息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程队既未安排补休也未向黄明明支付过加班期间的加班费用。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向黄明明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加班费一事,工程队方面表示,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黄明明从事的工作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只应当给予黄明明一年加班费用。

  对于工程队的说法,何洪波律师表示不能成立。首先该《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而工程队的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能适用该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及港口装卸人员为不定时工作人员,而黄明明并非以上人员。

  何洪波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各项社会保险必不可少

  何洪波律师还提出,工程队应该补缴黄明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而工程队则表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于购买社会保险的资金已经全部发给了黄明明,因此工程队无需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仲裁结果

  三项维权均获支持

  在何洪波律师与黄明明一道同工程队谈判未果后,他们将劳动仲裁申请递交到了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听取完双方意见后,认为黄明明的三项诉求均合情合理,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本月初,在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工程队给予黄明明赔偿金1.8万元(双倍补偿为12100元,加班费为5900元),并补缴22个月的社会保险。于是,便有了文初的一幕。

  律师提醒

  看清自己的工资清单

  受理该案的何洪波律师表示,年底是农民工讨薪、维权的高峰期。目前我省多个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接到了类似的法律援助申请。民工在离开工地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工资是否结清,加班费是否全额发放,是否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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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2:03:09 | 只看该作者

工程队表示没有与黄明明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是自身的疏忽,不知道疏忽了多少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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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2:39:2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劳动者的勇于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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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2:43:13 | 只看该作者

移动了一下贴子。从“工时工资版”移至“人力资源/劳工”版。

楼主可了解一下:

虽然此贴案例和工时工资有关,但内容更符合“人力资源与劳工”的话题讨论。

而论坛的“工时工资版块”主要还是讨论CSR审核中或与CSR审核有关的工时工资相关内容和话题。

6#
发表于 2012-6-12 01:10:59 | 只看该作者

我也到此看下,了解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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