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非为一个人的辩护——关于刘汉黄案(一) 引言:不得不做的交待
很难提起笔来,虽说近一个月中这件事已经让我费了许许多多的神思,也因此让我有了许许多多的心事,尤其是这周两赴东莞,尤其是今天的面对面的接触,我感到象前年接小龙工亡赔偿案一样,一上来,便只觉得气冲胸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这种状态其实很难得,但有时未必很值得——只不过,这一次喉头堵得更紧,而笔锋却迟迟落不上纸面。
如果说,一个多月前,我第一次面对朋友老马的提议——“代理”(老马不是法律“砖家”,对“代理”与“辩护”分得并不很清楚)刘汉黄——还基本没有什么具体的评估或者能够说得上来的印象的话,那么,今天,我已经完全清楚我在做什么,我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且还包括,我应该怎样做下去了。
但做是一回事,要把这些过程写出来却又是一回事,甚至有时,比如现在,对我来说,究竟该不该写出来,依然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从本意上讲,如果只是记录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记述自己的心得,那么,我很乐意把刘汉黄案件的详细经过都写下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梳理办案思路,总结并交流经验教训,二来也是为了做一些普法的宣传,给行外人一个借鉴,再者,记录工作也就是整理并保留律师生活的影像。但是这一次,我却恰恰不能象往常那样就事论事,机械地记录一些浮光掠影。
某种意义上,我必须写,把自从接受委托后所能接触到的一些并非见不得人的“内幕”展现出来。因为,我想,我虽然接受的是刘汉黄家人的委托,直接争取的也是刘汉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但是,当社会早已经甚至是习惯性地把刘汉黄伤人案件解读成一个事件的时候,我觉得,我从此所做的,已然并非是为了某一个人来辩护了。
然而还有一个因素不得不先行剖开在前,那就是此案死伤者的特殊身份。请读者允许我使用“死伤者”而不是“受害人”这个词,因为,单从法律的角度和单就伤人一节而论, 2009年6月15日展明五金厂大门内外的那三位死伤者当然是遭受了大不幸。这一点,无论他们是台湾籍还是大陆籍,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他们都曾经是活生生健康康的人,都是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者,我借此毫不避讳地说,我特别反感那些动辄对此案打上“针对台湾人”这样无聊而且恶意的标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无论是谁,受到人身伤害都必然会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今后,无论是谁在何场合,谁要跟我讨论此案的地域差别问题,我想我会毫不客气地拒绝。
但就刘汉黄遭受工伤至挥刀相向乃至更长远的时空而言,我们却至少是很难将刘汉黄从受害人的行列里剔除出去。这么说,一些人恐怕是无法接受的,甚至可能会怀疑起我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素养来。不过,既然我在此记录的并非一份公诉书或辩护词,那么,我想在基本的——从而也是纯粹的——法律解析之上,我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在此一悲剧的社会背景上。
是的,这确实就是一幕悲剧,无论站在打工者的角度为刘汉黄不平,还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替死伤者而呼吁,但是,正如任何一个正常的局外人不希望看到事情的发生一样,案件的当事双方同样更不愿意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毕竟,生命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而他们每个人原本都会有更多更美好的生活,尤其是仅仅26岁的未婚青年刘汉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