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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退保”凸显法制宣传走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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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3 09:2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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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就在新《办法》生效前的最后时刻,深圳出现养老保险退保潮。一大早,福田区八卦路上深圳社保个人服务中心人头攒动,约有两万余名农民工等待退保。(据2010年1月2日《北京青年报》)
  
  “上头一言声,下边几层浪”。深圳约有2万余名农民工“突击退保”,自然与《办法》中规定今后职工“不得退保”有关。客观地讲,这次养老保险退保潮,实属正常现象。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退保潮有着明显的盲从性质,比如个别厂出现的退保跟风现象。导致农民工“突击退保”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相关部门对《办法》宣传解释不力上,“突击退保”实质上就是农民工对《办法》宣传不力的示威与抗议。毕竟养老保险是他们安度晚年的基本保障,若不是对新《办法》不了解,心存疑虑,偏听偏信,他们绝对不会在“利好消息”到来之时,反而在警方百余特勤人员的现场严肃管制下,派号按次序办理退保手续。
  
  “不许退保”,是《办法》的一条重要规定。职工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也意味着过去普遍存在的农民工“退保”现象将一去不复返。为了确保农民工不退保,《办法》对农民工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都给予了尽量充分的预测和兼顾。可以说,能够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农民工养老金都不会因为工作变动而出现损失。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条件。这项规定所释放出的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的目的。
  
  然而,令人无不遗憾的是,有关方面对“不许退保”的必要条件,尚缺乏基本的宣传和通俗的解释,无论《办法》中的条款,还是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人的“解读”,都还缺乏让农民工欣然理解和真实相信的说服力,致使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的良苦用心和积极努力,不但不被群众所知晓与理解,反而造成了误解和抵触,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发生的故事。
  
  作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深圳出现的退保潮也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它说明积极做好那些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是何等的紧迫与重要。从今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一批民生法规开始施行,涉及养老保险、交通事故救助等多方面,都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立法只是良好的开端,秉公司法、严格执法、认真守法才是关键,才是最终目的。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来源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反过来又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法制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目的,就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实现依法管理、依法维权。
  
  但在普法实践中,许多单位往往是在单位门前或主要街道设立个咨询台,悬挂几条横幅而已,活动非常单调,形不成一个良好的氛围,得不到一个良好的效果。积极营造法制氛围,需要网络帖出去、短信发出去、电视放出去、广播播出去、板报登出去、标语刷出去、照片挂出去、会议讲出去、演唱唱出去、倡议发出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更需要坚持把普法和法治建设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推进依法治理,以依法治理的成果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真正实现理论与实际、认识与实践的统一,使人人能够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自身利益。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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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3 18:35:07 | 只看该作者

具相关报道12月31日深圳有2W多人退保,当时我厂也有10多员工来找我开退保单,经过我的一翻开导、解释后我厂无一人退保,今天反而有几个员工咨询我参保的事宜。

3#
发表于 2010-1-3 18:41:1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10-01-03 18:35:07的发言:

具相关报道12月31日深圳有2W多人退保,当时我厂也有10多员工来找我开退保单,经过我的一翻开导、解释后我厂无一人退保,今天反而有几个员工咨询我参保的事宜。

退保肯定是因为对参保的好处宣传不够。

能跨省转移对农民工是有好处的。

其实二万人对几百万的农民工的比例并不算大。

4#
发表于 2010-1-4 12:27:25 | 只看该作者

记得我在跟当地社保部门负责人闲谈时曾说起,员工不愿意参保,是宣传没有到位,也是当时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这次引发的退保潮,则更多的是跟风所至。

相信只要宣传工作做好,会有更多的员工愿意参保。

5#
发表于 2010-1-6 09:41:17 | 只看该作者

是相关部门压根就没做宣传,搞的突然袭击。

昨天下午他们才通知我去拿相关的宣传材料。

6#
发表于 2010-1-6 22:13:13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企业收到了通知:

各企业:根据《国务院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在2010年1月1日后不再进行退保业务,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可以选择转保,转保后可在全国进行接续。请各企业向员工进行宣传,并不要再开具退保凭据给企业员工。

7#
发表于 2010-1-18 11:36:55 | 只看该作者

那其实如果买了两份社保,家和现工作单位都买的,保险关系怎么处理呢?

[此帖子已经被CSRA于[lastedittime]1263786206[/lastedittime]编辑过]
8#
发表于 2010-1-18 11:44:0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zilong8105在2010-01-18 11:36:55的发言:

那其实如果买了两份社保,家和现工作单位都买的,保险关系怎么处理呢?

理论来说是不允许的,有这样的实际案例吗?

9#
发表于 2010-1-18 16:50:1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CSRA在2010-01-18 11:44:06的发言:

理论来说是不允许的,有这样的实际案例吗?

这种情况很多吧

我同事在镇江买了14年了,在东莞这边,他也照样买,也买了10年了

镇江那边是自己给钱的,十五年后,退休也照样有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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