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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高温缩短工时 工资不能减少 [打印本页]

作者: rongyuan_123    时间: 2010-7-16 15:33
标题: 深圳:高温缩短工时 工资不能减少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员工普遍关心的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天气下员工劳动保护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对露天作业的员工,应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禁止超时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员工工资。

 

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员工作息安排有何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001500时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气温达到38(含38)以上时,用人单位经采取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的,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于高温津贴,该负责人说,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在正常工作情况下露天作业员工,如建筑工地工人、露天停车场保安员、室外设备安装维修工等,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高温作业职工可享受高温津贴,该高温津贴属于员工工资范畴,每人每月150元,高温津贴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非高温作业人员享受的类似于防暑降温性质的高温津贴,属于员工福利范畴。用人单位对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其根据省文件规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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