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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全生产知识问答(职业卫生与防护) [打印本页]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0:52
标题: 安全生产知识问答(职业卫生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知 识 问 答

 

1. 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3.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 什么是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6.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7.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有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8. 国家实行什么样的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9.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应该怎样发挥作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1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什么样的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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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00

1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 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2. 什么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3.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什么相关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5. 职业病防治过程当中,对技术、工艺、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6.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7. 职业病危害警示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8.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采取那些安全防护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9. 用人单位应该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采取那些监测、检测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0. 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由何部门来进行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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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19

21.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解决问题?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2.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单位有什么责任?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3.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单位有什么责任?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5. 关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有哪些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6. 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7. 劳动者有那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8.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采取那些措施?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9. 对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有那些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0. 劳动者享有下列那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19

31. 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32.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那些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3.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有什么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35.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有那些要求?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6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用人单位有哪些要求?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7.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那些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8.用人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如何安排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9.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那些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0.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那些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0

41. 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那些规定?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42.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那些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43.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4.有哪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45. 用人单位有哪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46. 用人单位有哪些有哪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47.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49. 有哪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5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0

51.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3.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55. 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知 识 问 答

56.为什么要制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8. 有毒物品如何分类?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59. 对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有何要求?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0. 国家实行哪些防治职业中毒的政策?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1

61. 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禁用哪些人员?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62工会组织在督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方面哪些权力和义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6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6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6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使用有毒物品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其作业场所有什么要求?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6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哪些警示标志?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67. 对建设项目预防职业中毒危害的要求有那些?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68. 用人单位应如何申报有毒物品作业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3)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9.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哪些应急措施?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70.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与条件的要求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1

7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从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7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哪些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3.对用人单位预防职业中毒的防护措施有哪些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74.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护用品应符合什么标准?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75. 对向用人单位销售有毒物品有什么要求?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76.在劳动者进入有毒危害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77.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对作业场所如何管理及治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78.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应具备哪些防治配备及注意事项?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79.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岗位及津贴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80. 怎样处理停产后留存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2

81. 用人单位应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采取哪些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1.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谁承担?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2. 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83. 劳动者处于有毒物品的危险现场时享有什么权利?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84.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5. 劳动者正式上岗前有权从用人单位获得什么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86. 劳动者对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什么权利?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7.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88.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应享受什么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89.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哪些赔偿或补偿?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0. 有毒危害作业场所劳动者应承担哪些义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2

91. 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实施哪些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92. 应如何处理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93. 如何监督有关职业卫生规范的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94.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拥有哪些权利?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95.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哪些权利?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3)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96.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尽什么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97.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违法等行为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应给予怎样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

(2)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

(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98.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99.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管理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4)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5)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6)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100.用人单位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2)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3

101.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3)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4)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5)使用童工的。

102.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设置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2)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3)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4)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04.用人单位使用原料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2)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10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方面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4)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5)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6)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7)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8)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9)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10)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106.用人单位个体防护方面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2)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107.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3)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08. 在作业场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有毒物品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应如何处罚?

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知 识 问 答

109. 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111. 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112. 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生产单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113. 企业、事业单位对接尘工人应进行哪些指导?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114. 各部门怎样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15. 各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对尘肺病进行健康管理?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1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知 识 问 答

118. 什么是职业性接触毒物?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119.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120.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分级依据有哪些?

(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5) 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7)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四类。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21.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22.哪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2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24.如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12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收取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知 识 问 答

127. 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2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129.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女职工有何特殊规定?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30.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什么样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31.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什么样的劳动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32.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哪些便利措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133. 当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应当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4. 如何处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1-10-27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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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35.为什么要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13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什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7.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怎样分类?都有哪些?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38.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是怎样管理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139.各类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怎样分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 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 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14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141.何时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建设项目概况;

()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
)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评价报告结论。

142.建设单位在完成上述报告后接着应怎样?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143.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怎么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44.建设项目如何才被审核批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145.什么情况下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146.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该怎么做?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147.如何审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148.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何时运行及如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4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哪些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试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评价结论。

150.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做哪些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51.卫生行政部门应如何回馈验收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52.关于分期性质的建设项目如何?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53.如何对待在建设过程中的资料?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154.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给予什么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知识问答

155.为什么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56.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哪几类?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57.哪些部门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15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组织事故调查;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结案存档。

15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160.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首诊医疗卫生机构该怎么做?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61.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62.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是否通报、公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163.是否必须上报事故真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164.用人单位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165.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采取什么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6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6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有什么职责?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分析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68.调查组现场调查时,可否对其隐瞒情况?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169.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如何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17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何时结案、何时公布?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17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应给予什么处罚?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172.卫生行政部门若不按照规定办理,应如何处分?

答: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73.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74.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175.职业病诊断应当由什么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76.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177.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哪些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78.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报告;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179.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经培训、考核合格。

180.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181.职业病诊断的依据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82.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人员如何组成?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183.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达到什么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18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哪些资料?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185.应当如何解决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0-27 21:28

18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人员有何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187.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的职责是什么?

()接受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管理鉴定档案;

()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188.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89.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190.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应当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191.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192.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如实记录哪些内容?

()鉴定专家的情况;

()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专家的意见;

()表决的情况;

()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鉴定专家签名;

()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193.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9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哪些管理?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19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98.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如何处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00.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应如何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作者: zeng_yuan    时间: 2011-10-28 08:44

好详细哦,支持,有空细看


作者: 南征北战    时间: 2011-10-28 12:46

支持!

所以,热心会员及版分享有用的资料和咨讯,对一个论坛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 边城一刀    时间: 2011-10-29 16:40
偶来支持谭版
作者: zeng_yuan    时间: 2011-10-31 09:47
支持,好多哦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1-11-28 22:45

不错的贴子。有空再来细细看。先支持一下谭兄!


作者: 若我安可    时间: 2011-11-28 22:48

有些标准可能已经被新标准替代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好像已经到了GBZ1-2010的版本了。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1-30 20:52

多谢各位哥姐捧场!

[em188]
作者: 谭顺元    时间: 2011-11-30 20:57
QUOTE:
以下是引用若我安可在2011-11-28 22:48:47的发言:

有些标准可能已经被新标准替代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好像已经到了GBZ1-2010的版本了。

安可指正极是,作废的旧标准还是推荐标准,经几番修订,已是强制标准了。


作者: xiaowang    时间: 2011-11-30 21:41

再来支持专业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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