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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个真实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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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29 18:2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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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11月某日A家里盖房子的时候有一个堂叔做小工(工资是60元一天),9-12点上班,下午3点上班半个小时左右工作时突然中风(由于当时天气太热太阳大,其本人也有高血压),生病后A家及时将病人送往市内的人民医院抢救,生命虽然抢救过来了,但是身体一直不能康复,现在不能下床走路,说话也是口齿不清,全身痛痛。

由于在大医院治疗费用太多承担不了家人就要求出院,出院后一直没有去正规医院接受治疗.现在每天去乡下赤脚医生处开一些中药,以保持身体不痛.据对方家属所说每月在乡下赤脚医生大概要花费500元左右的治疗费用.

现家属要求A家以后每个月支付500元的药费。A当时告知对方可以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亲戚关系给予适当的帮助,想一次性再给予帮助2000元(在医院住院期间支付4000元治疗费,此费用除外)。但是对方说人是在A家做事的时候生的病,非让A家以后每月支付500元的药费,否则就法庭见。

对于此类案你是如何去分析:

第一、是否在劳动法管辖范围之内?如不是请阐述理由,适合什么法律?

第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如有责任会如何划分?

第四、在法庭上要如何去辩护,辩护的焦点在那里?

第五、法院判决会如何?

大家请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256812002[/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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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11-2 11:13:1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rongyuan_123在2009-10-30 21:35:15的发言: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是"分担"而不是"承担",一字之差很大的出入.

对法律不太了解,受教了。

16#
发表于 2009-11-1 08:42:48 | 只看该作者

一、关于适用法律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以上可以看出,劳动法是不适用的,因为A家建房小叔帮忙,属于亲友间互相帮助,虽然有报酬,但A家不是企业,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执照,称不上用人单位。

所以我的观点,是不适用劳动相关法规的。

二、责任方面,我认为A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小叔病史,从上文可以看出,A家是知道的,但是并未安排更适合的活给他干,而且还谈好了六十元一天,基本上可以说明把他当正常人看待了。

虽然,采取的有时救助,但不能免除责任。

当然不是主要责任。

三、对民法不甚了解。我认为辩护的焦点不应脱离小叔的病史、A家及时救助。

四、法院判决。先调解。调解不成,根据病情、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承担能力。A家一次性支付人民帀若干给小叔。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请有识之志指正。

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21:35:1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10-30 20:16:27的发言: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其堂叔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A只需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是"分担"而不是"承担",一字之差很大的出入.

14#
发表于 2009-10-30 20:16:27 | 只看该作者
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其堂叔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A只需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13#
发表于 2009-10-30 19:42:04 | 只看该作者
通过案例,又学习了,谢谢版主
12#
发表于 2009-10-30 19:41:25 | 只看该作者
对,适用不适用劳动法,是前提。
11#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19:18:0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boyi在2009-10-30 15:29:05的发言:
有看过请钟点工出工伤事故的,这种情况雇主都逃不了干系。

如属于工伤又当别论.

以上案列不属于工伤,不在工伤的认定范畴之内.

10#
发表于 2009-10-30 15:29:05 | 只看该作者
有看过请钟点工出工伤事故的,这种情况雇主都逃不了干系。
9#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14:33:08 | 只看该作者

基于此案本人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第一、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为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民法通则调整,因为属于“雇工”关系。

第二、责任方面,应由堂叔自己承担。 出现事故后,A家对堂叔实施了积极救护, 堂叔作为有病史的人,他在承诺工作之前,之中均应考虑到自己的健康状况 ,何况此次事故,不是由于工作引起的,或者说工作不是主要原因,着因是他自己有病。

第三、此案辩护的焦点有二:1、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包括雇人、安排工作、发病后送去治疗)并无过错,无须依民法通则承担“过错责任”;2、堂叔发病系因其本身体质造成,不属于“雇佣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应依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即使是劳动关系,工作过程中间发病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也不能将治病责任追究用人单位(但可在医疗保险范围内追究未购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更何况这是雇工关系,与劳动者的保护而言自然存在差距。

第四、法院判决个人见解如下:首先会让双方作出调解,如调解不成才会做出判决。法院应当判决对方败诉,退一步讲即使站在同情伤者角度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只能是在已损失医疗费等方面判决A家承担极小部分责任(一般不会超过20%)。法院可参考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上是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发表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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