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厨师奔丧超假期,酒店未依程序辞退,被判无效 案情介绍:2004年12月,王某进入武汉某酒店担任厨师。2010年5月,王某父亲病故,王某随即向酒店请假两个月回老家办丧事。酒店准予回乡,但未表明批假多少天。几天后,酒店要求王某补办书面请假单,王某遂从老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来两个月的请假单。 酒店认为,王某长时间休假理由不足,给酒店日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决定仅给予18天假期。此外,酒店还根据员工手册,要求王某在收到决定不予准假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来酒店上班,逾期超过三日的,酒店将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将前述内容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王某户籍地,由当地一李姓人士签收。两个月后,王某返汉,要求上班遭拒,双方发生争议。 审理结果:仲裁机关认为,王某因父亲病故先口头向酒店告假,属紧急事情来不及先办请假手续的情况。而酒店在收到王某书面申请后,未及时做出决定,更未向王某告知不予准假决定内容,造成了王某误以为酒店已准假两个月。虽然酒店事后通过邮件快递向王某住所寄送了不予准假决定,但王某并未收到,酒店完全可以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采取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通知王某及时回酒店上班,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无需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在请假没有得到真正确认前,也应保持与单位的联络。由此可见,双方对请假期限缺乏沟通均有不当之处。综上,裁决由该酒店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万元。 律师评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本案中,王某在返乡前曾告假2个月,酒店虽然同意王某请假,但并没有明确批准多长假期,所以,酒店事后仅给予王某18天假期,并要求王某回酒店上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酒店的失误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王某返乡前,曾请假两个月,酒店此时应明确表示准假天数,而不应含混不清;二是,当酒店不同意王某的请假要求后,应当估计到双方可能就此发生争议,所以,应在邮寄送达准假18天决定的同时,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王某已经收到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