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Johnz在2012-03-15 16:15:53的发言:王老师:下面18条,貌似与你的其中一帖有冲突,再谈谈如何? 问题18:哪些节假日,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放假? 律师解答:属于全部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属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包括:(1)妇女节(限于妇女劳动者),3月8日放假半天;(2)青年节(限于14周岁以上的青年),5月4p日放假半天。属于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习惯性节日包括:藏族的藏历年、伊斯兰教的开斋节等,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放假。上述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的,不予补休。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不能省的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假,工资照常支付。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论事后是否安排劳动者补休,都要支付不低于原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他的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植树节等,均不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放假 这个案例是律师只看到了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没有看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的函>,所以造成了以下的误读也不足为怪. 当然,部分公司如果上班了,按法定节日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工人肯定是欢迎的. 但如仅支付了正常工资,也不构成违法. 因为部门规单也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