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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计件工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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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3:2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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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3-3 10:45:02 | 只看该作者
一、如果劳动合同签的即是计件工资,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这里明确了加班时间工作(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应按比例支付加班工资,亦即单价需相应调整,这点要求将对企业造成很大麻烦,可操作性很差。
      所以,不建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为计件工资。
二、可以考虑计时保底,计件奖金。
    劳动合同签订为计时,计件仅为了计算奖金。这样达到了计件的目的,规避了法律的风险,可操作性较好。
3#
发表于 2015-3-3 10:45: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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