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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新政:个人零缴费 住院最高可报2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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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3:5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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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新政:个人零缴费 住院最高可报29.5万

2009年07月15日 08:30:25  来源:南方日报

广州将大幅降低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缴费!昨日,专门为广州160万外来工“量身订做”的医保办法正式出台,用人单位月缴55元,个人无需缴费便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且一年最高可报销29.5万元(待遇标准详见附表)。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在8月办理手续后,9月缴费,因此最早10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可省去参保登记这一流程,8月办理转换手续后,9月开始按照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保享受待遇。

    市劳保局局长崔仁泉昨日介绍,目前,全市尚有约50余万外来从业人员未纳入保障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的《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将大幅降低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缴费。

    ●适用范围非广州市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

    《通知》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通知》的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55.19元/月·人个人零缴费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人)。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9社保年度为9.83元/月·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相比较,由10%降到1.2%,降低85%以上,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比较,由4%降到1.2%,降低70%以上,大幅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重点是保障当期,不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住院待遇报销比例为职工医保标准的80%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执行(职工标准的5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的比例支付(职工标准的80%)。

    《通知》明确,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社保年度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的3.2倍(职工标准的80%),约为14.5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两项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9.5万元。

    ●门诊待遇最高支付限额300元/月·人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了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待遇。《通知》规定,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且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选择方式参保方式三选一

    用人单位在处理外来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时,可整体或部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按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记者/许蕾实习生/吴艳珑通讯员/林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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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4:03:13 | 只看该作者
选择方式参保方式三选一

    用人单位在处理外来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时,可整体或部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按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没有强制性,相当于没有制定!

3#
发表于 2009-7-15 14:08:18 | 只看该作者
广州市颁布施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5-11 16:37:16)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

    从10月27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广州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2001年12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下,发展顺利、运行平稳,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加、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ADV_CONTENT-->平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稳定、岗位不稳定、工作时间不稳定、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制定、颁发了《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适合这部分人群特点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住院保险”),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制定、颁布《办法》的目的、意义

    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有效解决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成为城镇主要的新增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据了解,截止至2004年底,本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约35万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约110万人,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含本市农村户口人员)约为63.91万人,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含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约为6.00万人、自由职业者约为5.95万人。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特点的医疗保障办法日益迫切。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既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了政策保障,开辟城镇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途径,满足了本市各类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迫切愿望,将有效解决我市大部分城镇劳动者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心和爱护。

    二、《办法》的特点

    《办法》是在《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大、重病的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较,《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降低了参保门槛,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为适应不同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减轻其参保缴费负担,《办法》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的精神,设立了适应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特点的住院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住院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降低了参保的缴费率,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在体现多层次保障的前提下,既保持了制度的统一性,以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才流动;同时,也便于与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二)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着重保障参保人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需求。

    住院保险制度针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患病和医疗消费的特点,着重解决这部分人群患大、重病的医疗保障问题,满足其在住院和特殊门诊方面的医疗需求。为此,《办法》规定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普通(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但住院和特殊门诊项目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一致,管理办法也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缴费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办法》规定参加住院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规定参保人享受待遇的“等待期”,规避选择参保的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强制参保,个别人可能患重病时就参保,病愈时就停保,这种逆向选择造成的道德风险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带来一定的压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据其他城市的经验,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患重病就医的比例明显高于用人单位整体参保的人员。因此,有必要对以上参保人群设立享受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设定多长合适,我们经过了反复论证。由于住院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以2004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2585元计算,参保人员每月缴费金额为103元,在这样的费用额度下,等待期太短就达不到防止逆向选择和规避道德风险的目的,太长又削弱了保障力度。经测算,并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如:沈阳、上海、武汉、杭州、南京、镇江等城市设定的等待期为6个月,少部分城市如哈尔滨等为12个月),我们确定的等待期为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办法》规定在以下三种道德风险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参保人员不需经历“等待期”,可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1、《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含3个月,下同)参保的人员。

    2、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

    3、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用人单位中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整体参保,也不需经历“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待遇。

    概括来说,《办法》从“保大病”起步,逐步向“统帐结合”过渡。降低参保门槛,先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以较低的缴费率尽可能多的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保,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其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需求,既为这部分就业人员开辟了参保通道,又适应不同群体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在体现多层次保障的前提下,保持制度的统一性,以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改善经济环境,促进人才流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满足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将以《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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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14:32:31 | 只看该作者
农村的也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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