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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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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0:2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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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9月1日起,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限期不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该单位详细资料,包括“老板”名字。这是《陕西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试行办法》中的规定。(7月22日《华商报》)
  
  如今,劳资矛盾已经成为愈加突出的社会矛盾,且不断向尖锐性群体性突发性的方向发展。不论是今年6月15日,广东东莞市大朗大井头展明家私有限公司员工刘汉黄因为屡次讨要工伤赔款未果,与工厂的台湾高管发生冲突,随后掏出弹簧刀,将生产经理赖振瑞捅成重伤,随后又追捅总经理林玉腾和副总邵正吉,致两人死亡,还是三个月前,在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嘉衡首饰厂内,一名25岁的何姓员工携带水果刀冲入金信大厦八楼饭堂,接连捅伤两名女高管后逃到楼顶,随后跳楼自杀,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都折射了这种矛盾的“尖锐”。前者如果不是因去年发生工伤致右手残断,赔偿又难以解决,恐怕不会铤而走险;而后者,假如在辞退补偿手续上厂方没有处处刁难,这位已经工作三年、刚刚结婚不久的老实工人,也不会下此毒手。我无意为杀人者开脱罪责,他们自然会有法律惩处。然不容忽视,在如今的许多企业里,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又不付加班报酬、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直至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事实,恐怕不能否认。
  
  劳资之间的矛盾是绝对的天然的,而矛盾的解决,则具有相对的性质。因此这种与生俱来的矛盾,任何人无权漠视,尤其是社会管理部门。如果让矛盾累积、激化乃至膨胀,不予及时缓解或者解决,最终以“冲突”的形势爆发出来,则是公权部门的严重失职。从这点上说,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实在是一种及时解决矛盾的积极态度。
  
  在我看来,让这些不良企业曝光,它能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道义批评。而这种负面评价口口相传,也会产生“品牌”效应,也会带来市场“臭名度”和“贬损度”(相对知名、美誉而言),让他们自食恶果。况且,劳动保障部门一旦通过自身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社区)劳动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广为公布,除了社会监督以外,工商、建设、税务、金融等有关职能部门,也会将他们打入“另册”,在评优树先、银行贷款、年度审验、资质评定等等方面给予制裁,除非公权机构故意包庇。这样优劣分清、真伪明辨之后,那些以金钱换取的虚假光环就会黯然失色,老板会原形毕露、真面示人。果如此,企业自然会在民意谴责中信誉尽失。而没有信誉的企业好比没有信誉的人,无信不立啊。<!--PIPAD 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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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作者: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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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7-25 10:36:4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可以起到一点作用.
3#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18:50:20 | 只看该作者

沿海地区才是更迫切实行的,如果真能这样,会好些.

但是企业确实也有企业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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