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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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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CSR辅导笔记(不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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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11-8-12 18:17:29 | 只看该作者
好文留爪~
122#
 楼主| 发表于 2011-8-18 19:43:48 | 只看该作者
[Post=100]

二十  咨询师的面子和工厂的命运

前段时间接手一个案子,是一个工厂ICTI观察期第四次审核。

这个工厂是有顾问的,曾经在第一年ITS审核通过了,据说是在第二次时每人5K的**。这样的情况对一些工厂第一次审核是有可能的。因为这家咨询公司的设计的方案是隐藏一些诸多宿舍饭堂一些基础设施,在工时工资上也是按照劳动的规定要求做出,工作量也是小的。在一定程度上为工厂节约了成本而且也通过了,所以能得到工厂的认可和尊重也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这种方案面应对年审突击时会输入很彻底,所以才造成了年审时不透明列入观察期,一年要突击审核4次。这成本有减少么?

第三次又出现了不透明,工厂很是担心第四次这关过不了,所以通过朋友找到我们。工厂已有顾问,不可能两家顾问同时上场吧,因为我知道我们的咨询方案是合规推致动,这和很多咨询公司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所以我们拒绝,然耐不住那朋友和工厂老板的盛情,答应由我们主导工厂的改进,这才硬着头皮上了船。

然而境况并不如工厂承诺的那么好,我们的方案一出台,立即遭到前顾问在内的工厂的反对,总是不让推翻以前的方案,驻厂两三天阻挠,我们的咨询方案一度陷入停顿。

和工厂老板面谈,如果沿袭以前的方案,我们就此罢手,愿赌服输吧,只能祝他们好运。在工厂老板权衡再三,我们的方案才得已折中执行。

对于工厂前顾问的作梗,安可说这是可以的理解,我也这样认为,如果沿袭他们的方案通过了,不是他们的方案有问题,这在面子上会有光彩,我也可以理解。

在经过一番紧张努力之后,审核仍因百密一疏而失败,原因是审核员在车间窗口就看到饭堂,拍到了饭堂张贴的工厂署名的通告。

其实这种结果早在意料之中的,令我感到惋惜的是,工厂在端午节期间装修车间,真的是放假三天,但工厂的品质记录显示上班,再加上个别笔误,被判作不透明,亦是情理之中。

工厂前顾问似是很热情,再见时会有一种胜者的姿态进行寒喧。

在CAP的过程中,意见很难达成一致,但也总算发出了。

之后和ICTI沟通,CAP的解释不能说明问题,如果企业愿意坦诚透明,希望再给工厂机会。这也是ICTI对工厂一贯的态度。

事情的转折出现在我要求工厂提交资料,工厂提出的前顾问的疑虑,一封邮件提出的疑虑不少,我打算立即抽身而退。截个图吧: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厂按前顾问的要求不提供透明的资料,很明显的工厂只能重新申请了,而这样的结果对工厂造成的捉损失可能不是他需要考虑的。

然而,如此优柔寡断之工厂,,对我们的方案和能力将信将疑,不抽身而退也是我们的工作作风,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还是要有主体,我们只是带动,如果带不动了,则不需在做无用功了。

最近几天,都在忙他们工厂,也是有原因的。

在原来那位推荐我们的朋友和工厂老板的再三邀请下,我又到工厂,要求工厂提供透明的资料,抽样给到ICTI ,工厂是答应的。但我隔几日再来工厂准备提交时,工厂拿出来的却是做出来的经过处理的资料。这样的资料不提供也罢,我又走了。

第二天就收到了ICTI的通知:

Please pass/forward this message to the factory that the seal/registration of the factory is suspended immediately and re-application shall only be eligible no sooner than 6 months from the last seal expiration, however once/if your factory decides to be fully transparent and presents true records to  ICTI CARE, you may be eligible to reapply earlier. Acceptance of earlier application will be at the sole discretion of ICTI CARE.

这么显而意见的结果,如果工厂还想有机会,只有坦诚透明。

我给工厂说明情况,要综合考虑,工厂的老板也是愿意的,毕竟ICTI证书对工厂还有用的。

工厂老板再三邀请,为了不让工厂因此面临的经营困境,我还是决定再帮他们,毕竟,他们还有几百工厂,如果货真的出不了,企业不在了,工厂们还要四处奔走去找工作。

今天在此这个工厂,他们的老板开会说就是我们的方案做了,看来也是破釜沉舟了,因为别无他途。

在我生气后,前顾问发了几次短信,打了几次电话,算是间接的承认了错误,他既放下面子,我为企业计,不计较吧。

企业社会责任推行,仍然是任重道远。一些投机的方案,只会把工厂带入歧途,既为咨询师,当自珍重。

[/Post]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13720223[/lastedittime]编辑过]
123#
发表于 2011-8-18 20:23:2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更新!

124#
发表于 2011-9-15 18:22:40 | 只看该作者

王老师又很久没有更新了。

看来大家似乎都在忙

125#
发表于 2011-10-19 15:14:42 | 只看该作者
期待更新,期待阅读。
126#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6:53:5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有话要说,只是太忙,或是太懒了。

127#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8:48:13 | 只看该作者

二十一 有薪年假支付方式,心系员工利益的管理理念

前天去深圳大鹏一企业辅导,探讨到有薪年假的支付方式时,有一番观念的交锋给了我一些提示,很值得提笔记下。

第一点是关于有薪年假的安排时机。

深圳这边和全同都有些区别,停工待料工资一个月之内,可以支付80%,工厂首先表示不认同。理由本身就是非员工的原因停工,支付停工待料工资是理所当然的。

我的建议是:关于有薪年假,工厂可以集中安排。一般情况,中国大陆工厂在春节期间都会放假,此期间安排有薪年假比较合适。因为即使不进行有薪年假的安排,也是需要支付停工待料工资的。如果按工厂以后安排,超过一年工龄的工人,工厂需要多安排5天有薪假期,或支付三倍五天工资的。站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验厂的要求、企业管理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企业是没有理由非要多支付不必要的薪金的。

此项建议得到了企业管理者的认可。

第二点,是关于超过一年工龄工人离职有薪年假支付比例的问题。

此前工厂的做法是给于5天3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再给5天3八倍工资。

我说此项做法,企业也多支付了不必要的薪金报酬。拿出《企来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给企业管理者及财务人员做具体解释。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此项获得企业管理者一致认同。

第三点,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真正安排与支付3倍工资。

[Point=200]

我的意见是,三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企业应安排工人休假,这是工人的权利。另外,对于离职人员,亦可以在离职前根据第二点的要求算出带薪年体假天数,在离职前安排工人休息,工厂只需支付一倍工资就可以了。

企业管理者的意见是,工龄超过一年的,根据第一条的讨论,会在春节集中安排。至于离职工人,只能具体事情具体处理,因为可能到时真的需要工人进行生产,到时工厂也有可能支付三倍工资而不安排在离职前休假,如果生产允许,也有可能按我的意见安排休假。

工厂的处理方法,我也认可,因为到时说不定真的需要工人,特别是关键岗位工人。支付三倍工资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管理的角度也是说得通的,当然也符合CSR审核的要求。

第四点,是关于不过一年工龄工人的有带薪年休假提前安排。

我的意见,即使不满一年的工人,也可在春节期间提前安排。因为不提前安排,也是要支付停工待料工资的。提前安排了,假设工人一年内有离职情况,则不需再按第二条的法律规定计算带薪年休天数。

工厂的管理代表也是行政经理刘先生对此方案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有薪年假是100%的工资,而停工待料只需支付80%。我再把我的方案及原因讲一遍,再举例说明。但刘先生仍不赞成。

我心中隐有不悦,这不是摆着明白装糊涂吗?道理讲这么清楚了,也举例说明了,符合法规要求、符合CSR验厂要求,为什么不可为企业节约些成本呢?

会议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缓和气氛,我提议其他人员暂时回避,我单独和刘先生谈一谈。

在只有我们两个人的情况下,刘先生诚恳地对我说:“王老师,我很理解你的苦心也明白你讲的道理。但是我坚持了自己的意见,为什么呢?我在企业任行政经理很多年了,我了解工人的情况,他们的工作很努力也很辛苦,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方案,我真的不想我的这些兄弟姐妹的处利益受到损失,我只想能在老板许可的范围内,多为这些基层工人争取一些利益。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出来打工,其实很不易。希望王老师能理解!”

恍然大悟!

和刘先生相比,我甚至为我的方案感到羞愧。

我原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刘先生站在工人的角度,意见自然很难完全一致。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符合法律就是最好的,为什么不可以超越法律呢?在企业和工人之间争取找到平衡,是CSR咨询师应该掌握的方法。

工人有刘先生这样的管理者,幸甚。

但中国,象刘先生这样的人,太少了。以至我起初都误解了。

肃然起敬,对刘先生。

[/Point]
128#
发表于 2011-11-5 18:54:33 | 只看该作者

很少有管理者为员工着想的,有些会为了企业老板利益而夺取员工应得的!

129#
发表于 2011-11-6 16:51: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更新!

130#
发表于 2011-11-9 11:17: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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