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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陪酒者莫进:招工歧视又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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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20:0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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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品学兼优女大学生应聘,却因为递交一份合同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原因是她增加两条对应聘单位的要求,而这份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合同。(8月7日《扬子晚报》)
  
  合同上提出的两个条件是:“甲方(单位)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本人)享受法定假日,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陪酒等,必须开除对乙方进行性骚扰的领导。”
  
  应该说,在通常情况下,提出这两个要求合情合理。但什么问题都不能绝对化。假如单位有特殊情况,如工作任务重,或者一批产品要及时完成并准时发货,需要搞突击,难得占用法定假日加班加点,也不为过分;如果因工作业务上的关系,确实需要你出场陪酒,只要出于真正的礼尚往来,且文明健康,也情有可原。至于是否开除性骚扰的领导,你可以提出要求和建议,但最终如何处理那是组织上的事。
  
  不过,“树有根,水有源”。这位大学生提出如此要求,并非空穴来风,是有一定的现实依据的。前不久,就有位叫廖世锴的大学生只因不堪单位天天加班,无限制侵占休息权而自杀。职工的休假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现今确实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尤其在私企单位。而女生经常陪酒最终一不小心被迫陪上床的事也屡见不鲜。说明这位大学生能够“冷眼看世界”,自爱自护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提出“不陪酒”等要求,竟被70余单位拒绝,确实值得深思。把陪酒当作招聘女员工的一个重要条件,不只是一种招工歧视,而且暴露出这些单位领导人的霸王嘴脸。你看:他们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可以置劳动保护条例于不顾,任意剥夺职工的休息权;他们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不尊重女工的个人意愿,“强按牛头喝水”,以博取自己的欢心;他们不是以德才标准选用员工,而是舍本求末……透过这一“拒绝”,我们既看到了劳资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招工市场的乱象。
  
  有人说,这位大学生太“正统”了,似乎有些不合时宜。我觉得人还是“正统”一些好,该坚持的原则还得坚持,该维护的合法权益还得要维护(当然不排斥合理、必须的灵活变通)。如果人人都屈从不合理的招工条件,乃至任意听凭老板的摆布,不仅对自己不利,而且会扰乱正常的招工秩序,使社会公平正义遭到严重践踏。招工即招才,如果有那一个单位把“招收女工”视同招“陪酒女郎”(特殊行业除外)甚至蜕变为“招妃”,那就大错特错了,到头来于自身于事业均无什么好处,这样的教训难道见得还少吗?有关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招工市场的指导和管理,采取行政的、经济的乃至法律的手段,及早规范人才招聘市场。这个问题不解决,类似这位女大学生求职碰壁的咄咄怪事还会发生。<!--PIPAD 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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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作者:沈仰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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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09:04:19 | 只看该作者
社会处处潜规则,关于现象是各看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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