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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零成本讨薪”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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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10 01:2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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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日出台《意见》,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8月9日《广州日报》)
  
  欲问悲歌何处多,劳动者讨薪泪成箩。“重庆民工内蒙古讨薪被打”,“讨薪过程中,民工胡良友双腿和右臂被打断”,“湖北民工胡卫国讨薪猝死”,“年关他们仍在老赖门前苦讨薪”,“8年的讨薪历程,吴日升烦恼不堪。更让他迷惘的是,漫长的讨薪之路,现在依然看不到尽头”,“山东农民工讨薪被挑断脚筋爬回家”,“讨薪无果小包工头工地喝下敌敌畏自杀”,还有“讨薪挂历”,跳楼讨薪,爬电线杆讨薪,自焚讨薪......可以说,把讨薪的事件编撰成册,必是当今社会最厚最沉的一本书。
  
  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得不到劳动报酬。这不但是对神圣劳动的亵渎,是对勤奋汗水的玷污,是对劳动者的严重歧视,从而是法治社会的耻辱,是社会公平的沦陷。自从农民工工资话题发生以来,这些常识已经重复了N遍,用肖雪慧的话说,即使对牛弹琴,牛也懂了。令人遗憾的是,即使牛也懂了,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被某些经济学家们津津乐道的“竞争力优势”“低劳动力成本”背景下,极其低廉的劳动报酬,还需要跳楼来讨取,讨取时还遭遇毒打,可算是空前绝后的历史悲哀。
  
  尊重劳动,是人类的最基本美德。尊重劳动者,是人之为人的起码准则。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零成本讨薪”,甚至不需要“讨”而自然得“薪”,是法律和政府的责任。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大大降低了讨薪成本。
  
  虽然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最好的正义,但是正义能够来到,还是值得欣喜的,亡羊能够补牢,还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份意见,虽然给讨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一方省去了仲裁费和仲裁时间,可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否需要缴纳费用?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在讨取这些费用的过程中,讨要这所花费的各种成本,是否应该得到补偿?最终能够得到补偿?如果申请支付令之后人民法院没有实施强制执行怎么办?或者由于主观以及客观原因强制执行没有结果怎么办?
  
  无法实现的正义不是正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出台《意见》,“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谁都知道,现在和谐与稳定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大势所需。然而,和谐与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得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必须无虞。<!--PIPAD 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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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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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10 08:47:26 | 只看该作者
尽管这些政府出台了不少好政策,但欠薪托薪一直都无法解决.
3#
发表于 2009-8-11 08:51:33 | 只看该作者

但愿这次不是做秀.

4#
发表于 2009-8-11 10:51:30 | 只看该作者
最好国家的政策能做到不需要讨薪。
5#
发表于 2009-8-11 12:13:1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lanmi"]最好国家的政策能做到不需要讨薪。[/quote]

CSR验厂或认证,多少会有所推动。

拖欠工资肯定是不合格的。

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实施CSR体系,中国的讨薪,应少很多。

6#
发表于 2009-8-16 15:43:28 | 只看该作者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7#
发表于 2009-8-17 19:54:5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user="rongyuan_12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quote]

同意,这是还中国特色呢!

8#
发表于 2009-8-18 08:23:09 | 只看该作者
有些地方在企业进入时,就要求开一个帐户存入所谓的保障金,防止企业主外逃时可以支付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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