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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讨论: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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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21 20:3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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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02年7月进入现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2月才与刘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1-30至2009-12-30 请教各位;

    1、2009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多少?如何计算?

    2、如果公司不承认2008年12月以前的工龄,收集哪些资料,可以作为举证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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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9-9-21 20:42:0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如下:

1、 2009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计算方法为2009年1月-12月的月平均工资。

2、由于“2008年12月才与刘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1-30至2009-12-30 ”本人认为刘某与公司签定的这份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上已经确认了签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合同的签定时间不明确,或者没有签定时间,劳动者要想双倍工资维权难。

3#
发表于 2009-9-21 21:10:18 | 只看该作者
如刘某能举证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工卡、工资卡、考勤记录等,就可以追偿08年以前的补偿金。
4#
发表于 2009-9-22 04:21:3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到期,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需计。

5#
发表于 2009-9-22 15:58:28 | 只看该作者

現在才問這問題不嫌太晚了嗎

金融海嘯後, 這方面職工提出告訴勝訴的機會不高了

勸樓主別想那個部份 ,努力工作為要

6#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4:35:1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fact91在2009-09-22 15:58:28的发言:

現在才問這問題不嫌太晚了嗎

金融海嘯後, 這方面職工提出告訴勝訴的機會不高了

勸樓主別想那個部份 ,努力工作為要

这里是讨论案列,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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