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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连续69个月养老金无拖欠 将增900万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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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9:0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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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政策措施,现就我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

  2009年对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具体下浮范围和标准按《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规定执行。

  二、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缓缴期间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1. 缓缴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正常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缓缴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 社会保险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予以保留,待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3. 缓缴期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进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进入其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待企业补缴或清偿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4.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三)缓缴期满后企业社会保险费清偿问题

  1. 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

  2. 逾期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出追缴通知书;企业未按追缴通知书的要求执行的,市劳动保障部门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并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

  3. 企业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破产的,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依法优先清偿。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统筹兼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我市规定的程序申请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鼓励困难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经核定确实需要稳定就业岗位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补贴申请范围

  (一)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困难企业补贴申请范围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设立困难企业认定机构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与协调,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贸工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事务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就业办)。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报送市就业办(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9楼920室)。企业在报送《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的同时,须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需单位签名盖章):

  (1)工商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2)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和2009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承诺书;

  (3)2008年度和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2008年1月1日以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

  (6)申报前6个月企业员工工资发放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审核与认定

  (1)市就业办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所提交材料初步审核工作。

  (2)市就业办完成初步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地税局、贸工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审核认定。认定后由联席会议签署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

  (3)联席会议将困难企业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困难企业,由市就业办告知其凭《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七、困难企业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程序

  1. 企业凭《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可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 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须填写《深圳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1)本企业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资产证明;(2)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3. 市社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深圳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缓缴手续。同时,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市就业办备案。

  (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程序

  1. 企业凭《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可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2. 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须填写《深圳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员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银行帐户。

  3.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深圳市困难企业社保补贴审核决定书》或《深圳市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审核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补贴支付手续。同时,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市就业办备案。

  (三)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程序

  1. 企业凭《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可到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 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须填写《深圳市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同时须符合:(1)已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2)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组织在岗职工培训且培训经费存在缺口;(4)依照在岗职工培训计划方案组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供培训计划)。

  3.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深圳市困难企业培训补贴审核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贴支付手续。同时,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市就业办备案。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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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1:08:01 | 只看该作者
你重复发帖了
3#
发表于 2009-11-2 09:51:57 | 只看该作者

看看,我留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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