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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劳动教养人员当保安是一种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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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20:0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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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刑事处罚,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或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对上述人员在法律上设置就业门槛,在很多场合下我都能理解,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都明确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排除在外,即使他们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实,能成为公职人员本来就有很高的门槛了,就算法律没有这样的禁令,这些曾犯错的人也难以胜任。他们中的大多数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经济状况不好,年龄也不具优势,且经过一段时间封闭的改造生活,不具有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从业技能,更由于他们比别的就业者多了一重不光彩的过去,丧失了再就业的竞争能力。

  我曾经去监狱、戒毒所、未成年人管教所采访过,这些高墙内的人们十分渴望能改过自新后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找到一份能够养活自己的工作。哪怕从最脏、最累、最危险或人们最不愿意干的岗位干起,除了回家种地或干个体外,只有保洁、保安员等为数不多的岗位可接纳他们,事实上现在守大门、看管仓库的保安员中不少也有“过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给保安员的资格设置门槛,会堵住这些弱势群体的就业渠道。

  保安员一般是体力劳动,不需要太高的学历。这些回头的浪子,不少身强力壮、行动敏捷,满足当保安员的硬件,至于胜任一名保安所需要的道德品质和责任感,人们心里也会打个问号。我想立法者也是出于职业风险性的考虑,把他们排除在外。但是,就拿危害性最大的刑满释放人员来说,不是判定他们已经改过自新,才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如果还设置这样那样的门槛,就存在对刑释人员自身和监狱教育改造制度的双重不信任,不相信他们真正能改好,不相信干警们的感化改造功效。这显然是一种就业歧视。

  我国安置刑满释放人员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这个特殊的群体既表现有弱势性又表现出风险性。从社会学的角度说,他们回归社会后不是通过社会定位自己,而是通过自己观察社会,这种逆向思维容易将自己排斥在社会之外,对社会生活的耐挫力差。走出高墙后,若不能获得满足衣食住行基本需求的正当职业,不能在社会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没有一个客观上的群体归属,自卑、无望、受歧视的感觉在遇到诱发因素后容易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面临着原单位不要,新单位不收,个体摊位饱和,自己做生意又缺资金等无路可走等状况,他们惧怕被社会抛弃的心理比其他人强,他们盲目流动的概率增大,要是在国家再出台诸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政策,人为设置就业门槛,无疑把他们逼进死胡同,难免重操旧业,让教育改造成功前功尽弃。更何况还有那些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本身并没有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难道也不能给他们一个再就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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