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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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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2-8 16:2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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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以前的一个同事同我聊起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在此我以我个人的从业经验分析下,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会员:

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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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2-8 18:15:34 | 只看该作者
[em137]神叨叨的
3#
发表于 2009-12-11 16:36:26 | 只看该作者
下面,下面...
4#
发表于 2009-12-12 16:47:40 | 只看该作者

看看

5#
发表于 2009-12-12 16:49:01 | 只看该作者
晕,法律大大的字是这样写的,那是你的从业经验啊!真是神叨叨的
6#
发表于 2009-12-14 16:45:2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楼上的不要急,且听楼主慢慢道来!

7#
发表于 2009-12-14 16:56:28 | 只看该作者

对于第四种,我有疑问!即然是双方都不愿意续签,为何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可能这种情况在企业很少发生,一般在企业合同到期时会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已明确说明不再续签,企业再笨也不至少将自己想炒他的想法再说出来吧!

另外,你说的那天下午有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也看到了;

当时我记得那人还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是如果一个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人从04年进厂,到现在09年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补2个月工资还是补5个月工资?

当时我认为是5个月,即一年一个月;很多人都是认可的。但是又有不同的声音,有个自称专业人士说是补2个月即可,即从08年的开始补(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补偿这条规定是从08年开始实行的)。

对于这点我想听听版主的意见!谢谢!

8#
发表于 2009-12-14 22:15:37 |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一下,再说

9#
发表于 2009-12-14 22:25:47 | 只看该作者

对于第四点,我和lillian的看法是一样的。有人说做人力资源的都是人精,哪能傻到出现双方都不愿续签的情况。

另外,关于你们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也认为是支付两个月就可以了。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260841356[/lastedittime]编辑过]
10#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0:43:5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09-12-14 22:25:47的发言:

对于第四点,我和lillian的看法是一样的。有人说做人力资源的都是人精,哪能傻到出现双方都不愿续签的情况。

另外,关于你们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也认为是支付两个月就可以了。

是的,当时我也有说只用支付2个月就可以了。以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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