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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应“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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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8:3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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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之声连续报道了深圳百余农民工为争取尘肺病检查而艰难维权的事件,11日晚,央视经济频道《今日观察》也炮轰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据《南方都市报》今日报道,18位可以提供工地进门牌、爆破公司发放的爆破证等物证的工人走进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与相关企业当庭对峙,但企业方均否认与工人们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也未作出当庭裁决。另外,还有92人因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连仲裁院都无法进入。

  不难看出,“尘肺”农民工维权之所以艰难,就在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农民工得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回避各种责任,往往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要求农民工举证势必令其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

  其实,认定农民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农民工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据以及进门牌、爆破证等物证外,还应将工友等证言材料列入法定证据范围。如果企业不认可这些证据,则可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对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企业应保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等大量资料,完全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即可推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此外,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也符合民法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应积极尝试和推进。  

作者:纪卓瑶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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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2-15 17:55:28 | 只看该作者

“谁主张谁举证”看似公平,而对于此事而言,其实隐藏着很大的不公。

别再说农民工缺少法律意识,这也不是他们的错。

公权部门如果想找到证据其实是不难的,比如企业以前的资料,包括工资表、出勤记录等等资料中均应能找到一些证据。

而企业的逃避,最终可能是搬石头砸脚。

一场艰辛的维权路,能引起中央的注意,就有可能得到妥善解决,对于此事的解决与否,我是持乐观意见的。

还想再说一句企业,职业的健康安全,不仅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我认为重要的,是良心。

虽然对他们讲良心,可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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