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显示,59.14%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户籍、地域有明确要求。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户籍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与不平等性。个人一出生即被赋予的户籍状况与能否会胜任某项工作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用人单位对求职大学生的户籍地要求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缺少合理依据。 在应聘过程中,有48.34%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在我国,在很多情况下,政治面貌是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政治生活的资格和条件。尤其是政府机关对于求职者的政治面貌往往做出明确的要求,其理由是中共党员优秀,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大量优秀的非中共党员人士。所以,以政治面貌为条件不能完全反映个人的能力和品德。限制非党人员的政治参与,不利于政治文明建设,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此歧视现象,国家及其党政管理部门应该予以重视及矫正。 在应聘过程中,45.96%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身高长相有明确要求,说明以貌取人的现象在大学生求职过程中较为突出。 此次调查显示,43.2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年龄有明确要求,56.72%的用人单位没有年龄要求。之所以说用人单位对年龄提出要求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是因为年龄与具体工作所应具备的内在要求直接关系不大;尤其对于大学生这一群体,年龄分布相对集中,正值人生中的黄金阶段,但是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仍对求职大学生提出年龄要求。不可不说年龄是就业歧视中凸显的一大问题。 此次调查数据显示,有31.0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体检方面的要求,68.93%的用人单位对此没有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其实是对于求职者就业中的健康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我们也不能断然下结论说,凡是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都是歧视行为。因为,对合理就业限制和就业健康歧视的区分有两个标准:一是能否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即非健康群体就业是否会造成疾病扩散,是否会危害公众的安全;二是是否符合相应岗位的体制条件,即在体力、技能、智力上能否胜任工作。完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劳动者,即其健康状况实际上并不威胁公众安全也完全能胜任工作时,应肯定其就业资格;否则,则为就业歧视。 根据以往的调查研究,健康歧视是公众最严重的歧视观念。尤其是对携带传染病源的求职者,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做出损害、剥夺当事人就业方面机会平等、待遇平等权利的任何区别、排斥或歧视行为。但是,有些工作本身对于工作人员健康与否有直接联系,如对身体素质有较高要求的职业、有导致血液和体液交换接触危险的职业、其他一些接触对象为易感人群的行业。在本次调查中,有20.45%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大学生求职者是非病原携带者,79.55%的用人单位对此没有要求。 在应聘过程中,17.67%的用人单位要求大学生求职者未婚或没有生育,82.33%的用人单位对此没有提出条件。用人单位的此项要求其实是性别歧视的一个具体表现。用人单位更愿意接收男大学生,而排斥女大学生。这是因为,女大学生在参加工作几年后,正值生育年龄,由此会给用人单位添加许多成本与人力方面的损失。生殖繁衍,本属于一个社会再正常不过的问题,而不利后果却要由女性自身承担,对于女性,尤其是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来说,这种结果是极其不公平的。对于此方面的歧视,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有14.04%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大学生被访者非残疾,85.96%的用人单位对此没有要求。这一情况可能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有出入,根据以往调查,残疾人在求职中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并且其中的隐性歧视更为严重。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聘用残疾人,是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一种偏见,并且认为雇佣残疾人会增加其用人成本。并且,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残疾与不健康等同起来。对于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求职大学生为非残疾这一行为,是一种对残疾人赤裸裸的歧视,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此次调查显示,用人单位对于提出民族要求所占比例不大,4.86%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民族有明确要求,其余95.14%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没有民族要求。由于调查涉及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地方少些,此次调查结果可能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但就此次调查数据看来,民族歧视现象不算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