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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计件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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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1-30 01:21: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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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从技校毕业后,被某矿山机械厂招为车床操作工人。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按件计算劳动报酬。一次在车件时,小宋不慎伤了手住院治疗,要求厂方予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可厂方说计件工不属于工伤保险对象,并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请问,计件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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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1-30 11:03:43 | 只看该作者

1、谢谢红色心情这么晚依然支持本论坛,并提供此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供大家讨论和分享!

3#
发表于 2010-11-30 11:14:5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该厂的说法是错误的,计件工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在该矿山机械厂务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小宋自被该厂招为工人之日起,就成为了工厂工人,为工厂提供有酬劳动,接受工厂的管理,不管实行何种计酬方式,小宋与工厂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4#
发表于 2010-11-30 11:16:42 | 只看该作者

该工厂以员工按件计薪为由,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和进行工伤认定的做法简直是可笑和脑残之致,不知是在愚人还是愚己。

企业必须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按当地政府规定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个和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否是按计时还是按计件毫无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该工厂不给小宋缴纳工伤保险和进行工伤认定是违法的。

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小宋可根据自身受伤情况及医院诊断情况并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部门出面解决此事。

5#
发表于 2010-11-30 12:01:11 | 只看该作者

也许不是脑残,而是企业主黑心。

另外一个原因也是因为现阶段特别是前阶段中国工人的法律及维权意识不高,一些企业主能黑也就黑过了。

再另外一个原因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职能部门长期不作为造成的。试想,如果那些呆在办公室的老爷太太们真的能下企业检查工伤的或只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企业主也不敢或不愿黑了。制度使然。

只希望着能尽快进步。

6#
发表于 2010-11-30 12:32:5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xiaowang在2010-11-30 12:01:11的发言:

也许不是脑残,而是企业主黑心。

另外一个原因也是因为现阶段特别是前阶段中国工人的法律及维权意识不高,一些企业主能黑也就黑过了。

再另外一个原因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职能部门长期不作为造成的。试想,如果那些呆在办公室的老爷太太们真的能下企业检查工伤的或只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企业主也不敢或不愿黑了。制度使然。

只希望着能尽快进步。

支持!

为了掩盖自己的黑心,企业主便只有假装脑残。

只愿工人们不要跟着一块儿被愚弄,那些吃着皇粮的官老爷们的腿残也早点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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