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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用人单位拒为职工办社保 责任人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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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01:2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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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新网11月29日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p><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续答《社会保险法》访谈提问内容今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相关负责人在答问中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p><p>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p><p>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包括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p><p>“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该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对网友提出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都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将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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