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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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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2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先看一下本论坛“法律法规”版块中的相关贴子: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http://www.chinacsra.org.cn/dispbbs.php?boardid=2&id=6439&page=1

以下是个人之见,欢迎大家补充,共同学习:

1、主观上来说,单从楼主提到的情况发生时间和情形来看,貌似属于工伤的范畴,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但是,还有疑点:当事人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事故伤害?这个需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同时因涉及到交通肇事且要证明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方,那么还需交管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

现在有个关键的问题在于:由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大意了些,放走了肇事车辆,那么取得相关证据很重要。

相关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条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至于公司要承担的责任,首先的前提是给员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其次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至于公司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得看最后工伤认定成立后最终所给出的判定结果具体是什么样的。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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