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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顺道解释下何谓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吧?
按周,月,年三种情况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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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32小时的正常工作。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8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按此算,假如一家工厂用完了这40*60+32,即40周又32小时后,工厂其余时间都是休息的,其休息工资如何结算?
假如,40周又32小时用完了,还有工作的话,其超出的工时属于加班吗?应该如何结算工资呢?
这11周又28小时那可是将近3月时间!
[em140]
那工人是按月薪+计时给薪水的,不准开工期间,工资该如何解决?
哦。
回到我之前的另外一个假设,
工厂每周5天正常8小时上班,周末加班8小时,按1.5倍计算
1年则250*8+8*52周=2000小时+416小时=2416<2432(规定的总工时),如此符合要求。
但问题是,如此做法是否违背了当初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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