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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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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08:3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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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北京4月28日电(记者王亦君何春中)《刑法修正案(八)》即将从5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刑后,正式有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今年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从5月1日起,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各位驾车的主顾,可以把酒驾、醉驾的处罚警示标识贴在座驾中控台上,以约束自我。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305680086[/lastedittime]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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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 08:23:46 | 只看该作者
■新快报记者 牟晓翼 实习生 曾建中

  通讯员交宣

  “醉驾入刑”实施首日,广州交警凌晨查车逮到8名酒驾司机

  昨天是“醉驾入刑”新规实施的第一天。昨天凌晨起,全国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截查涉嫌醉酒驾驶者,醉驾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罪名一经成立将被法院判处1到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没喝!”一身酒气的司机却嚷着没喝酒,还以手遮脸躲避镜头……昨天凌晨,广州交警在全市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共检查4000余辆车,查处酒驾行为八宗,其中一宗为醉驾。涉嫌司机周某某成为酒驾新规实施后广州首个被刑拘的醉驾者。

  ■现场酒驾司机还大嚷“没喝酒”

  昨日零时许,广州交警即在黄埔大道科韵路口设置好查酒驾区域,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记者在现场看到,截至零时45分,近百台车被查,其中偶有营运机动车辆,结果显示无一酒驾。

  零时50分左右,一辆银白色“粤A240××”的别克车被交警拦下。记者一近车前,就闻到从司机身上散发出一股酒气。交警让其下车接受酒精测试时,该司机竟大喝一声,接着推开车门。一下车,该司机就嚷着:“没喝!”当记者问没喝酒怎么会一身酒气时,他没有回答。

  记者看到,该司机一脸的疲态,眼眶内通红,走路摇摇晃晃,明显是喝了酒。最终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该司机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刚一测试完,该司机就冲开众多记者的“包围”蹿上人行道,来回走动,还以手遮脸躲避镜头。不得已,两名交警将其拉回到车旁并进行拍照取证,对此,他还是一脸的不情愿。

  记者了解到,该司机姓文。当记者问及喝了多少酒、为何酒驾时,文某一概“无言”。其间,该司机的朋友还向交警“求情”道:“‘五一’了,不要这样好不好?”据文某朋友透露,当晚他们几个朋友在附近聚会,文某只喝了一杯米酒。文某朋友说,大家都不知道醉驾从“五一”开始要被刑拘,他很后悔让文某开车。

  ■通报凌晨拦下首名醉驾司机

  昨日下午,交警部门向媒体通报:昨日1时45分,司机周某某(31岁,广州人)驾车在环市中路被交警拦下检查,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9.8mg/100ml,属醉酒驾驶。目前交警部门已对周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其驾照将吊销五年。这是修正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广州首名被刑拘的醉驾者,其还将被“禁驾”五年,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

  多数知道醉驾已入刑

  昨日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首日。在科韵路口查酒驾现场,记者随机采访了10多名经过的司机,当被问及是否知道酒驾处罚新规内容昨日已正式实施时,绝大多数司机都表示知道。一雷姓司机说:“醉驾是很严重的罪,酒驾严重的话是要吊销驾照的。”而另一位司机则表示,酒驾如果只是自己撞车倒还好,如果撞死人就难以饶恕了,“每个人都有爸妈或儿女,撞了他们的话,让他们的爸妈或儿女怎么办?”他说,“开车的话尽量不喝酒,喝了酒就打的回去。”

  不过也有部分司机表示并不知道醉驾已经追加刑罚,“不会吧?什么时候确定的?不是还处在争议阶段吗?”一司机疑问不断。

  广州市交警支队天河大队的万波介绍说,昨晚在全市范围内都开展了严查酒驾行动,其中科韵路口前期已检查200余台车(截至凌晨1点半左右),只查出一名酒驾司机,交警对其将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而如果该司机二次因酒驾被抓的话,将处于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照。

  相关链接

  醉驾被判拘役可被单位开除

  新快报讯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后果很严重:不仅留下犯罪记录,还可以被单位开除。

  据悉,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由法院来实施,执行后将留下犯罪记录。拘役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在五年之内再故意犯罪,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醉驾入刑终于动起真格来了,这对于遏制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呵护无辜生命,必将起到明显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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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16:29:04 | 只看该作者

中新网517日电(刘羡)今天下午,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将开庭。《刑法修正案()5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引动社会高度关注,半个月来,各地仍查获不少以身试法者。而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言论再度引发广泛争议,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成为争执的焦点。

  各地查获“醉驾入刑”第一人面临庭审“悔”声一片

  51日,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道路交通法也因应修改,醉酒驾车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在各地交警部门展开的严打醉酒驾驶检查中,北京、广东、湖南、山东、江苏、四川等多个省市地区先后查获当地刑法修正后的醉驾第一人。醉酒驾驶成为刑事犯罪,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也让试法者后悔不迭。

  内蒙男子郭术东因醉驾酿成三车追尾事故,成为北京因醉驾、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在庭审现场,他曾表示,“希望法庭对我轻判,我下辈子再也不喝酒了。”

  廖某是重庆“醉驾入刑”第一人。受审前,他说,“我们现在都很后悔,悔得肠子都青了。以后,我是1000%不会再酒后开车了。”

  而在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成为 “第一犯案名人”时,公众对醉驾的关注度也攀高至顶点。

  高晓松59日晚醉酒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醉酒驾车标准3倍。10日,高晓松涉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名。13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16日,高晓松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各地查获醉驾事件表明,新法施行得到执法者高度重视。有消息称,这仅仅是开端,大规模的查处酒驾行动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旦醉驾被查,极可能被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最高法副院长说法引讨论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针对5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社会大众广泛讨论,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都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而一些刑法专家对此则是赞弹不一,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在公众看来,“醉驾入刑”即为只要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就是构成犯罪,酒醉驾车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有网友担忧,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果不能以嫌疑人酒精含量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警方难以公平辨析,势必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产生腐败空间。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公众的理解有所偏差,张军的提法,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其实,对于没有构成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是否一定要适用刑法处罚,仍然存在着争议。

  有评论认为,对刑法修正案()“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在这场广泛讨论中,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统一对法条的理解。

  专家解读:醉驾入罪须行为对交通安全具危险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苏彩霞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醉酒驾驶在条文上没有情节的要求,但是醉酒驾驶是作为一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要入罪如果只达到醉酒的标准仍然不够,必须是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

  所以,苏教授分析,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表述是从这种考虑出发的。“不是看见一个司机醉酒就可以入刑,还应该判断醉酒驾驶的行为是不是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具体来说就是看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不要简单的定义为只要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就构成犯罪。”

  据媒体报道,张军“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表态当即引发众多民众的关注。而随后在民间开展的一次调查则显示,超过八成的网友支持“醉驾一律入刑”。

  “我想,这是网友的一个误解”,苏教授解释说,“公众只看到了《刑法修正案()》条文内关于醉酒驾驶的一个表述,而没有看到这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叫抽象危险犯,如果行为连抽象危险性都没有,那当然就不具有可罚性,所以,光有醉酒行为和驾驶行为还不足以说明这种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性,还要看是否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如果没有危险,就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

  “高晓松醉驾被拘”事件引发了部分群众忧虑名人效应对“醉酒入刑”会否构成影响,苏教授表示,网友担忧的可能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的行为定罪入刑造成的社会影响力较大,而且也能带给群众一个更强的规范感。

  醉驾入刑颠覆传统“逢宴必酒” 呼唤新“酒文化”

  中国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酒文化历经数千年,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具有其独特的地位,无论是公务接待、亲友聚会、民间交往都离不开喝酒,而正是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逐渐走入百姓的日常生活,醉酒驾驶在本质上即是“汽车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在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面前,汽车社会所必需的驾驶文明明显根基不稳。

  近年来,国内多个城市出现因醉驾酿成惨剧的案例,民众对酒后驾驶所造成的危害深恶痛绝,普遍要求依法严惩。相关部门也曾大范围掀起过几次整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媒体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中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新法施行使醉酒驾驶这个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成为犯罪。在中国这个“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传统人情社会,“醉驾入刑”开始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细节,颠覆以劝酒、斗酒为代表的传统落后的酒文化,使之在法律的面前逐渐“褪色”,“今天我开车”也成为宴会聚餐挡酒的最好理由。于是,在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约束下,“醉酒入刑”衍生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新酒文化。

——即使不入刑,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考的举措也是颇具威慑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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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08:51:24 | 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

中新社北京517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据悉,51日至5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11.1%

  “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据悉,5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震慑力度,醉酒驾驶危害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人认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力度的情况下,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

——令行禁止,是对生命至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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