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728|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海油首度表态将分担漏油事故经济责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7 11:3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距离6月4日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有一个月时间,溢油油田的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才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就该事件向公众致歉。但对为何不及时向公众发布消息、何时彻底解决漏油问题等敏感话题,康菲方面都未能给出答案。

  康菲携中海油公开致歉

  昨天,中海油作为康菲中国的合作方出席了这次新闻发布会。这两家公司均以副总裁级人士为领队共有8名高层出席会议,就此次事故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在国家海洋局将渤海油田溢油事故公之于众(7月5日)的第二天,作为事故责任方的康菲终于跟中海油一起面对公众发布消息。昨天下午4点,专程来华救火的康菲全球高级副总裁Ryanlance携康菲中国高层共5名高管,与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率领的中海油3名高层人士一起出现在媒体发布会上。向公众公开道歉是Ryanlance和陈壁一致的结束语。Ryanlance说:“我们对造成的环境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

  中海油首次表态将分担责任

  渤海溢油事故19-3油田,是渤海上众多油田之一,渤海是我国最富饶的海上油气区,中海油是我国海上油田开发和引入外方合作唯一的企业。

  在19-3油田上,作业方是康菲,中海油是合作方,中海油拥有这一油田51%的权益,康菲拥有49%。

  尽管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但中海油作为油田股东方,以及引入康菲作业的中国企业,之前一直不作表态被质疑推卸责任。昨天,中海油首度承认将分担经济责任。昨天下午的会议上,陈壁表示:“溢油事件的处理,由作业方康菲负责;对今后经济上的责任,根据事件最后的性质判断,根据当初中海油与康菲签订的石油合同的规定,来分担责任。”至于具体如何分担,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永智会后告诉京华记者:“需要咨询一下公司律师。”

  敏感话题康菲仍旧避而不谈

  遗憾的是,康菲对公众关注的敏感问题仍避而不谈。

  针对会上记者提出的“如果在美国,你们是否也这么长时间不向公众发布消息?”“对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污染海域达840平方公里,你们是否认同?”等敏感话题,康菲方面均未作答。

  会上,康菲中国总裁司徒瑞做出的说明是:“这个事件发生在中国,我们向中国的相关部门及时汇报了,包括向我们的合作方中海油。我们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我们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处理这一事件”。

  然而,根据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永智表示,中海油是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做。首先,这个事件是非常少见的,从溢油事故发生的6月4日,到认识这个事故有个过程。其次,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这个事故没有达到需要披露信息的要求。

  罚款及索赔额度尚属未知

  对于康菲是否面临罚款问题及索赔问题,康菲中国方面表示,正和相关部门及合作方进行沟通,希望尽快知道成本。

  对于此次溢油事故将对康菲和中海油造成多大影响,康菲中国总裁司徒瑞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把清洁工作做好,产量下降是肯定的,但这不是优先考虑的问题。

  不过,记者了解到,这一溢油事故导致目前该油田每天减产相当于7000桶,对整个油田产量而言占比很小,所以对康菲方面的产量而言,影响微小。而相对于中海油去年每天90万桶的产量而言,影响也很小。

  溢油何时彻底解决无法预测

  5日,国家海洋局称,两个漏油点之一目前尚未堵上,溢油基本控制,截至4日,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

  不过,康菲方面昨天在通报会上称:“溢油现在已得到完全控制。”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说法,目前康菲是采用控油罩、打救援井等应急措施保持底层压力平衡,防止新的溢油。面对京华记者追问“何时能彻底解决溢油问题”,康菲中国企业传播和企业社会责任总监薛东明表示,无法预测,但公司已调集全球的康菲专家来华寻找对策,“高峰时签证办了二三十个”。

  中海油瞒报说高管完全否认

  昨天,在发布会结束前,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一一澄清了媒体的多个传言并表示:“中海油自从成立以来,从来没有瞒报任何重大溢油事件,这是公司起码的要求。过去、现在、以后都不会有。”

  针对部分传言,陈壁说:“有媒体说,中海油披露这次溢油只有200平米,中海油从来没有这么说过。”

  昨天,针对媒体提及的是否会要求康菲撤换相关负责人,陈壁回答:“看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

  中海油7月1日证实,其渤海油田泄漏已半月,目前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传此次漏油事件公布前曾有人发微博公布,但网上传播消息已被删除。中海油时隔半月才对漏油事件作出回应遭到质疑。

  中海油海上漏油发生近半月 污染程度仍未公布

  6月中上旬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该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回应海上原油渗漏事件称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有舆论质疑中海油涉嫌瞒报事故,舆论关注的造成多大程度污染等信息仍未公布。

  中海油人士称海上漏油事故仅涉及200平米

  中海油内部人士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海洋局通报中海油漏油情况:已得到控制

  5日下午14时,国家海洋局针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情况。海洋局称,漏油油田处于渤海区域,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有媒体称中海油发生过多起原油渗漏事件,但未完整披露过,中海油表示,从未听说过与蓬莱19-3油田类似级别的泄漏事件。

来源:京华时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发表于 2011-7-8 00:25:10 | 只看该作者

付小为:从渤海漏油事件看环保困局

前日,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渤海漏油事故原因、处置情况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尽管目前事故已基本得到控制,但究其细节问题,公众仍难得到满意答复。

从840平方公里的受污染面积来看,这个数据远远超出中海油早前透露的200平方米,对此,中海油方索性否认了数据披露。

时隔一个月才公之于众,国家海洋局的解释是,要求康菲公司披露未果,得出准确结论公布报告需要时间。令人疑惑的是,即使涉及事故的相关公司均不出面披露,国家海洋局难道不能承担起这份告知义务?需要看到,公布漏油事实和公布初步调查结论不能混同,如此长时间的推迟发布信息并不合理。

事故责任认定上,康菲公司因其作业者对事故负全责,中海油相关责任视双方合作开发合同的具体规定而定。外界对于中海油可能的全然脱身大为不解。

不难发现,这个花一个月得出的调查结论仍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前因后果、责任承担主体都有待明确。可以肯定的是,诸如20万行政处罚上限等问题会给未来的诉讼追偿制造更多的麻烦。

面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外界的焦点最初集中在中海油身上,责任明确后,矛头又迅速转向康菲公司。不能否认,作为漏油酿造者的企业,两家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双方最终应承担的责任仍待厘清。

相较于追究企业责任,事件本身的性质更值得关注。毫无疑问,此次漏油事故其实是一起环境污染事件,然而,在事态处理方面,我们并没有看到环境部门的介入。从获悉情况到部门局部地区通报甚至到最后的新闻发布,国家海洋局是唯一的信息源和处理主体。对比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美国国家大气和海洋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国家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联合监控,以国家海洋局“独当一面”的做法显得有些单薄。

中国的环境保护,起步较晚,虽然从国家环保部门的一步步升级可以看到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但环保部门却一直是政府所有部门中的弱势部门。在很多环境保护领域,需要仰仗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配合,在一些领域和行业,甚至根本无法插足。环境保护工作的这种行政性的条块分割,因为各管理部门的理念、利益不同,导致不少问题,比如说一些部门的职能广泛,环保可能不成其为考虑重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订,因为部门间的观念不一往往模糊化,很难产生力度。

以此次漏油事件为例,国家海洋局所涉职能广泛,包括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制定海洋管理制度,海洋信息发布,规范海域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权益等十大项主要职能。从海洋局来说,职能间极可能有着一定的优位排序,保护海洋环境是不是被放在突出位置、是不是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都是问题。但在现有行政框架下,国家海洋局又是海洋这一特殊领域的唯一处理主体。另外,微不足道的20万行政处罚,诉讼追偿的难以落实,都暴露出分割化的环境保护工作所带来的后果。

环境保护调门虽高,实施起来却行动不一、力度不足,经济的、部门的考虑超过环保本身,这是中国未来环境保护必须要突破的困局。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付小为

3#
发表于 2011-7-8 00:32:29 | 只看该作者

中海油及康菲不仅应负经济责任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徐立凡

正是因为机制建设的欠缺,才导致当事方无须第一时间披露事实,也导致处罚力度过弱。对于渤海溢油事故,容不得大事化小式的处理。否则,海洋又将在粗放式开发和管理中,成为不可持续的开发牺牲品。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1个月后,国家海洋局开出罚单:最高处罚20万,责任由作业方康菲中国承担。昨天,康菲终于跟中海油一起发布消息,中海油首次表态将分担责任,康菲对敏感话题仍避而不谈。溢油事故虽有了说法,社会疑虑却远未消解。

7月1日,传出的消息还是泄漏范围只涉及200平米左右,且已基本处理完毕。到了5日,事故就升级为渤海840平方公里海域从一类水质变为劣四类水质,污染损害也已显现。谁是“200平米”说法的制造者?6月4日,漏油事故已经发生,7月1日,事故才得到中海油证实,事故为何迟迟不报?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后,美国政府向BP开出的首笔清理油污账单就高达6900万美元,随后开出的罚单和索赔更是高达数百亿美元。相比之下,渤海溢油20万元的处罚形同激励生态污染,如此轻微的处罚如何能起到惩处作用?

这些疑惑,有的可以从业已滞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找到答案,比如何以只能处罚20万元——这已是法定上限。更多的疑惑,则需要当事人出来解答。一个月的沉默,无法隔断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作的说明,仍不能完全打消人们的疑虑。

诚然,分担经济责任的表态,体现了中海油作为项目油田的大股东和发包方所必须承担的连带责任,这正是企业做大并建立品牌的基本前提。相较于拒绝或刻意降低社会对其所负连带责任的关注度,承担经济责任,治理环境污染,赢得社会谅解,体现了应有的气度。但是,必须看到,出了事故光舍得用钱买单是不够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体现在用钱纠错上,更应体现在程序纠错中。中海油的说明,虽然有助于澄清社会传言,梳理事故真相,对沉默期所流失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也是一次挽回。但作为公众企业,理应尽早出面解释,而非在已成社会热点后才出来说明。即使说明,用证据说话也比单纯否定要有力得多。比如,将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日志公之于众,以解社会各界之惑。只是强调并未瞒报,不足以挽回社会信任。

更何况,无论是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还是上市公司规定,出了这样的事故,都须第一时间披露。这既是对公众应有的负责态度,也是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维护。由此,我们需追问,是谁给了中海油和康菲不按程序办事的权力?如果事故发生在法治严格的国家,康菲还会拒绝回答敏感问题吗?

显然,对行政垄断性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习惯性纵容,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解决问题,不能冀望于中海油和康菲出一次面,开一次发布会,还要看到机制修补的启动。正是因为机制建设的欠缺,才导致当事方无须第一时间披露事实,也导致处罚力度过弱。

海洋环境和资源,是我们最后的生态和经济宝地,是未来发展的保证。对于渤海溢油事故,容不得大事化小式的处理。否则,海洋又将在粗放式开发和管理中,成为不可持续的开发牺牲品。

4#
发表于 2011-7-8 00:34:02 | 只看该作者
汪永晨:渤海湾漏油事故索赔要“和国际接轨”

2011年07月07日 07: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汪永晨

渤海湾漏油事件的赔偿,是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评估,并加以量化确定赔偿额度的。这不存在法律、技术和程序障碍的问题,最需要和国际接轨的是执法力度。

渤海湾漏油事件被公布之后,对责任方如何追责引起公众关注。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人民币。这次海洋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如果事故责任方只面临20万人民币的处罚,违法后果和违法成本可说是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不过,该人士同时还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但该人士承认,目前无法确定具体的索赔额度。

如果这样的事故发生在其他国家,责任公司会面临怎样的处罚?以一年前的英国BP公司石油泄漏事故为例,据美国能源部一位官员证实,在计算潜在罚款数额时,不仅要追究其疏忽罪,还要参考原油泄漏估计数据。而根据美国《清洁水法》,罚款尺度会依据疏忽程度的不同,定位在每桶1100美元到4300美元之间,因此,BP可能面临210亿美元的罚款。

在处罚责任企业的时候,美国法律细化到按桶来计算罚款额度,这是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但是,法律不健全并不是挡箭牌,即使不谈处罚,在赔偿问题上我们并不缺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生态资源损失索赔,做了明确规定,也授予了政府有关部门起诉的权力。海洋溢油造成的生态损失评估标准,国家海洋局数年前就出台了。农业部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8年也发布了渔业评估计算标准。

所以,从海洋到渔业,污染后的赔偿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是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评估,并加以量化确定赔偿额度的。这不存在法律、技术和程序障碍,问题恐怕还是出在观念和体制上。

以大连石油泄漏事件为例,至今人们不知道责任企业的赔偿情况。媒体曾披露,中石油计划以扩大投资、增加项目等途径来“补偿”大连。如果该说法属实,显然就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环节出了问题。

所以,问责污染环境的企业,最需要和国际接轨的是执法力度,不能任由违法企业毫无愧色地把巨额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如有关法律人士所言,“如果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环境正义就是可望不可即的奢侈品!”

而对于“打官司”,农业部有关领导曾表示过,最大的障碍是没有钱。鉴定费,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加起来需要巨额支出,而国家的财政预算,是没有这笔钱的。这表面看起来是钱的因素,深层原因恐怕还是有关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纠纷。这样的观念,亟待扭转。

□汪永晨(环保学者)

5#
发表于 2011-7-8 09:15:42 | 只看该作者
利润只进自己账,危害却要大家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5-7 22:45 , Processed in 0.15254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