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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对两起涉瘦肉精案件8名被告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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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1:0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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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7月25日电 (记者陈菲 张兴军 李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伦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伦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伦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伦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伦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和焦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等400余人旁听了两案的庭审。

——总算是开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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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20:15:14 | 只看该作者

上海染色馒头案三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新民网(微博)·独家报道】9月26日下午,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处罚金。

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认为,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公诉方指控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括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而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虽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规则。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 、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处罚金。 法庭判决,被告人叶维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徐剑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谢维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不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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