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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边城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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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企业劳动用工实用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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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1:56 | 只看该作者

问题25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用能否由基本医保报销?

律师解答:根据武汉市医保政策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应当在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所以,劳动者不能向医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而只能向肇事方主张。对于涉及肇事方逃逸、无法认定责任人、已方全部或部分责任、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等特殊情形,由于劳动者无法或者无权向肇事方追偿,有些地市的医保政策做出特别规定,即发生前述情形时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如最后能确定侵权人时,则医保机构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32#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2:44 | 只看该作者

问题26用人单位如何对待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尤其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该项职工债务属于隐性历史性欠债,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发行人出具担保书。在2010年3月1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前述行政法规时并未严格执行。即便用人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意味着劳动者不能申请劳动争议,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33#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3:02 | 只看该作者

问题27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又属于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公报案例,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复原赔偿原则,和工伤保险针对分散损失与补偿的制度目的,用人单位可主张对劳动者已获得的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一次性民事赔偿项目不重复支付,只对工伤保险待遇项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予以承担,而不论劳动者是否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项下的残疾赔偿金(残废赔偿金)。

3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3: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5:员工擅自提前下班途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介绍:2008年12月20日,吴某早退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遂认定为工亡。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是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仍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评析: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是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故意造成伤害等情形,均应认定为与本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外,其他情形均应为工伤或按视同工伤处理。

在本案中,虽然吴某确属早退,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早退只不过是违反规定提前下班,本质上仍属于上下班的一种方式,所以,不能认为劳动者在早退时受伤与在工作岗位从事本职工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35#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3:37 | 只看该作者

问题28: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有效。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1)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变更的。比如企业因为改制、转产或流程重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薪酬福利待遇。(2) 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因为家庭或求学等原因需要改变工作岗位,因患病、负伤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胜任现有岗位而申请掉换工作岗位的。(3) 客观原因。比如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必须修改原劳动合同的。

36#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3:51 | 只看该作者

问题2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况,这个时候用人单位首先想到的或许就是能不能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只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37#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4:06 | 只看该作者

问题30:怀孕女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做了严格而全面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怀孕女员工。但是,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这种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如果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或产期内有诸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可以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的。

38#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5:14 | 只看该作者

问题3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与买卖合同等协商解除一样,只要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就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是经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然需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9#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5:29 | 只看该作者

问题32: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一般变化,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但若出现诸如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从而导致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需要变更。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变更的,法律为了公平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40#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00:45:49 | 只看该作者

问题33: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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