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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边城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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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企业劳动用工实用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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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9-17 09: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确是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必备的知识。

2#
发表于 2012-3-15 17: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ohnz在2012-03-15 16:15:53的发言:

王老师:下面18条,貌似与你的其中一帖有冲突,再谈谈如何?

问题18:哪些节假日,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放假?

律师解答:属于全部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属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包括:(1)妇女节(限于妇女劳动者),38日放假半天;(2)青年节(限于14周岁以上的青年),54p日放假半天。属于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习惯性节日包括:藏族的藏历年、伊斯兰教的开斋节等,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放假。上述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的,不予补休。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不能省的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假,工资照常支付。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论事后是否安排劳动者补休,都要支付不低于原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他的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植树节等,均不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放假

这个案例是律师只看到了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没有看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的函>,所以造成了以下的误读也不足为怪.

当然,部分公司如果上班了,按法定节日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工人肯定是欢迎的.

但如仅支付了正常工资,也不构成违法.

因为部门规单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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