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517|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ISO50430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0-31 17:1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社会责任专业人士,享用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承揽工程的检验试验管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物资进货验收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进货检验试验的管理,各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3.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4.建筑材料检验试验管理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外委试验;

5.最终检验试验由公司工程部门负责组织检验;

四、工作流程

4.1进货检验和试验

4.1.1所有进厂物资均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试验,具体见《物资进货验收程序》规定;

4.1.2未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外购件、外委加工配制件等)不准投入使用或加工(4.1.4的紧急放行情况除外);

4.1.3顾客提供的物资,开箱时也应做好开箱验证记录和签证;

4.1.4如因工程急需,来不及检验或试验而放行时,需有可靠的追回程序,并应对该物资做唯一性标识,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习惯称为紧急放行)。紧急放行的授权人为项目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4.1.5进货检验和试验,主要包括:

[Post=20]

<1>供方质量文件

<2>物资外观检查

<3>有规定时抽样检验和试验。

4.1.6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均应办理检查验收签证;

4.1.7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和安装。

4.2过程检验和试验

4.2.1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负责编制质量检验的有关要求(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其中有关顾客、监理方面的内容,应取得顾客或其代理人的认可同意。

4.2.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实施;

4.2.3建筑材料检验和试验由项目部委托外部实验室负责实施;

4.2.4外委检验、试验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外委委托,并负责将试验结果送达有关验证单位;

4.2.6在所要求的分项或分段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工作未完成之前,或必需的试验报告未收到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2.7如应施工急需来不及在检验试验报告完成前就要转入下道工序,则必须有可靠的追回程序(习惯称例外放行),并应在相应的产品上做出明确唯一的标识,做好记录;

4.2.8例外放行,需经项目部经理批准。

4.3最终检验和试验

最终检验和试验由公司工程部门、项目部根据顾客安排与监理、设计单位等配合完成;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工程部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移交相应资料。

4.4检验试验人员

从事检验和试验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取得认可的证书。

4.5检验试验记录

4.5.1检验和试验记录是证明采购物资、在建工程、在制产品和最终产品(或工程)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客观证据,所有检验和试验均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或签证;

4.5.2过程检验试验记录按工程行业要求的验收记录表格执行;

4.5.3最终检验和试验记录(即分部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记录;

4.5.4检验试验记录内容应完整,且真实可靠,并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4.5.5检验试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用合格的书写材料亲笔签字,不得代签字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4.6不合格

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质量问题处理制度》规定处置。

4.7监督检查

检验和试验控制,由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

[/Post]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2#
发表于 2011-10-31 17:13:5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版主终于履职了

3#
发表于 2011-10-31 17:23:0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新版主可能刚找到门路。

我想以后会好的,积极收集一些有用的资料,也是对论坛和CSRA的贡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企业社会责任论坛 ( 粤ICP备07511431  

GMT+8, 2024-5-4 09:33 , Processed in 0.15271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