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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很小啊,都瞅花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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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到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的要求,没有看到投入使用后定期检验的要求。
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审核就只有建议权,不能开具不符合报告。
看来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5]02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46号)哪个法大?听谁的?
前者把电热蒸汽发生器都归为特种设备,后者是按水容量30L为界定.谁说了算?
后者更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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