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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长谈“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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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5:4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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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可无需主管单位作民政登记;广东社会体制创新可推广;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可化解“类乌坎事件”

  财新《新世纪》 记者 胡舒立 任波 蓝方

  北京市东城区的北河沿大街,李立国在民政部内院3楼的接待厅与我们会面。

  这位59岁的民政部长高大、皓发,声浑厚,有自信,说话条分缕析。

  他对这次采访格外看重。我们最早提交的问题单涉及民政工作若干方面,他先是书面略作答,又专门来电,建议面谈时题目要集中;及至听我们说,主要兴趣在社会组织放开的政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他在电话里立即透出正中下怀的愉悦:“好,我们见面就谈这个!”

  这是个敏感而重大的话题。

  有心人可以察觉,伴随着春天的脚步,一场挟着生机的改革正在中国社会领域悄然而至。

  岭南走得最早。2012年1月1日起,广州各种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到2012年7月1日,这一对社会组织“松绑”的举措还将扩大到广东全省。

  和以往中国对社会组织发起成立的限制性政策相比,广东无疑迈出了十分大胆的一步。要求挂靠单位,直到今天,也仍是政府对各种民间组织进行管制的主要手段。大量酝酿中的民间组织因此难以获得正式身份。种种限制,使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难以充分落实。

  不少观察人士将广东的尝试,看做社会管理政策轨迹的转折点。事实上,从2011年开始,“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这一提法便越来越频繁地出现。

  就在广东社会管理“新政”明确出台后不久,2011年12月23日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便明确表示,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一个具体的举措,即是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最高决策层亦及时释放信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全国“两会”期间,经过代表们热烈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经审议,还加入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这句话。原稿中“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述,改为“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

  3月19日,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召开,相关改革有了进一步部署。

  在“两会”之后,民政工作会议召开前夕,李立国部长接受了财新记者的专访,解释有关社会组织放开的重要政策,也畅谈他自己的社会体制改革理念。专访持续两小时余。会后,李立国再次对访谈中的一些表述做了补充修订。

  “最新的改革政策阐释,就在我和你们的谈话里面了。”李立国再度与财新记者通话,如是说。

  “统一登记”,但不仅于此

  我们的问题从民间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入手。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普通民间人士能不能自行成立社团、公益基金会,或是开办非营利性质的企业?

  在中国,过去对这个回答可称“不能”。这是因为中国一直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成立必须先有官方主管单位,再获民政部门批准。直到今天。

  下一步,是什么样的直接登记?民间社会组织成立,真的不再需要主管单位了吗?

  财新记者:我们最近在广东跑得比较多,对当地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特别感兴趣。我们也注意到,在今年的民政工作会议上,你在讲话中特别强调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创新。想请你讲一讲,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创新,具体指的是哪些内容?

  李立国:去年人代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社会组织的专章论述,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就是明确了要建立的新体制,概括表述为五句话:“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

  后来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同样明确要建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所以,改革方向就是确立这个新体制。

  先谈统一登记,就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这是相对于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而言的,即在登记前,不用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了,除法律法规规定有前置性审批的外,一般都可以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直接登记。

  财新记者:明确地说,就是民间成立社会组织,不需要找主管或挂靠单位了,直接到民政局登记就可以,对吧?

  李立国:对,一般情况下是这样。上面还谈到“各司其职”,各司其职是指在新的管理体制中,登记机关、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自己的职能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监督,是什么事就由谁管,出什么问题就由谁来查处。

  协调配合,指的就是上述三个方面的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上要相互协调和配合。

  分级负责,就是根据社会组织的登记、活动范围,按照中央和省、市、县不同层级来分级负责。

  依法监管,就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活动和社会作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促进社会组织行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财新记者:在现行体制中,社会组织的活动是由国务院法规来界定行为边界的。按新的改革方向,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有哪些动作?

  李立国:我们当前的首要工作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修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个登记管理条例。按照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要实现这个新体制,必须首先修订这三个相关的行政法规。

  财新记者: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应当是法律吧?

  李立国:近年来的人代会、政协会,都有代表、委员呼吁社会组织立法层次不能老停留在行政法规上,应该提高到法律高度,国内的很多专家学者也经常提出这样的建议。因此,修订三个行政法规后,要继续丰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丰富培育发展依法监管社会组织的实践,丰富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实践,再适时地推动社会组织法律层面的立法工作。

  财新记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何时在全国铺开?社会组织法的立法有没有一个粗略的时间表?三个法规的修订大概什么时候出台?

  李立国:修订三个行政法规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三个行政法规修订完成,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就可以全面实施了。制定《社会组织法》目前还没有时间表,如果丰富了前面讲的三个实践,社会认识更趋于统一,就会适时地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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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47:17 | 只看该作者
附记

  中国的社会组织,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三类。三类组织都有明显的共同特征,即均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均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属于非营利性的机构。相对应,分别由三个国务院法规来界定其行为边界。

  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并同时施行,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基金会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中国政府实行核准制。同时一直因循“双重管理”制度,即社会组织需要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方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接受二者的双重行政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对下属的社会组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由于纯粹的民间组织对于那些有资格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通常是“麻烦多于好处”,它们对民间组织希望“被监管”的要求,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导致大多数缺乏人脉和背景的草根组织无法找到“婆婆”,获得民政登记。

  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社会组织要“统一登记”,被看做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破冰。而2012年3月20日刚刚结束的第十三次民政会议,正是一次改革部署会议。

  李立国对直接登记的解释值得关注,而他把整个工作概括为“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非常值得揣摸。

  “一手托两家”是过渡

  直接登记制度已有先行尝试,如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全国性社会组织,又如北京,不过还是在原法规框架内,民政部门既主管,又履行登记,这种过渡状态会持续多久?

  财新记者:我们注意到民政部和一些地方已经改革先行,搞直接登记了,不过这个直接登记还是“双重管理”吧?可否介绍一下?

  李立国:民政部推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二项工作,就是部分改革先行。从去年7月开始,我们在原来的法规框架内,已经开始搞“两个一体化”的直接登记了。在这里,一个做法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一体化,就是在民政主管业务范畴内,对发起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既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又履行登记机关职能。另一个是代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一体化,如发起成立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的,民政部门在征得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

  近年来,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了。有一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承诺30%的公益支出用于民政业务范围内的对象,民政部就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并直接登记了。从去年7月开始直接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二三十个,其中工商经济类的,有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等。

  北京市采取的方式,类似于民政部去年7月以来的办法,是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的变革办法。“一手托两家”都是由民政部门来托的,既承担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履行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这种办法当然是过渡性的,待三个行政法规修订后,就可以统一直接登记了。

  财新记者:在地方上进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中,民政部担任什么角色?是什么样的关系?

  李立国:近年来,按照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民政部从两个方面指导、支持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个方面,在实施区域战略规划或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签订部省合作协议中,明确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当下放一些登记管理权限。深圳壹基金的登记,就是得益于民政部下放权限。

  第二个方面,民政部及其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观察点,或在综合改革观察点中包括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支持地方民政部门大胆进行探索。

  以上可以说是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三项工作。第四项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在协调制定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清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政策。还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建立,有些地方政府早已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并运用购买服务资金,中央财政今年开始拿出2亿元来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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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47:38 | 只看该作者
附记

  据民政部数据,目前中国有将近46万个社会组织拥有合法注册身份,年均增长6.87%,“编外”数量则估计在100万到300万之间。缺乏正式身份的社会组织发展艰难。打破双重管理体制,也是业内多年来的呼声。

  2011年2月,北京市就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试点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从操作层面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北京市社团办相关负责人多次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北京放开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不等于今后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而是作出一些尝试,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的可能性和成功率。譬如民政部门可代为寻找、协调业务主管单位,或“一手托两家”,既做业务主管单位,也做登记主管单位。

  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

  很显然,真心想改革就不必等。在现有的法规范畴内,也有作为空间。

  广东样板

  广东显然走得更远。如今,在广州市,直接登记已经是蓬蓬勃勃,不限于民政主管的范畴,也非“一手托两家”。李立国如何看这场广东实验?

  财新记者:你刚才提到的指导、支持地方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中涉及权限的下放,下放了哪些权限?

  李立国:民政部和一部分省份,签订了部省合作协议,多数协议中都提到了要在社会组织登记方面放权。广东省及深圳市各是其中一个。

  具体到基金会的审批权限,按现行法规,只是部省两级可以登记,计划单列市是没有审批基金会的权力的。但是民政部和广东省、深圳市签订协议时,就把审批基金会的权力下放给了深圳市。还有异地商会的登记,在输入省设立异地商会,比如设立广东某地福建商会、广东某地浙江商会,以前也是要到省一级才有审批权,现在可以按其活动范围到市或县登记了。

  民政部已和17个省份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不仅有沿海地区,也有中西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上,对沿海地区放权程度、推进力度要大一些。

  财新记者:对广东开的口子是不是更大?广东省宣布的,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除了特别规定和特别领域,都可以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怎么看广东的经验?

  李立国:广东省委省政府制定文件,对所有的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了民政部门统一直接登记,并在政府转移职能、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更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上,进行了配套改革,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增强了社会自治功能。

  广东的做法,与中央明确的、我们修改行政法规要落实的新体制是一样的。广东勇于探索、先走一步,精神可嘉,经验宝贵。广东能做到的,全国各地也应当能做到。

  财新记者:为什么壹基金这样的民间机构,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认知程度,没有在民政部登记?

  李立国:社会知名人士一般都是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运用自己的财产收入为主,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壹基金的发起人要成立的是公募基金会,要依靠募集社会公众的资金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那么,这个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个组织的宗旨、愿望和行为,肯定要观察、分析、论证,民政部当然也要有一个研究过程。在研究过程中,他们转向深圳申请登记,民政部也给予了支持。壹基金目前的公募行为只能在登记的地域内进行,但接受捐赠可以跨地域。在地方范围内活动如果能取得成功,不断巩固、提升运作水平和影响力,如有需要,也可以从地方登记的基金会改为全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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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48:06 | 只看该作者
附记

  早听说深圳批准壹基金,民政部长亲自过问,欣然同意。这次采访,才知道了其间的背景和逻辑。

  在广东,特区深圳在社会组织放开方面,又动得早得多。

  2004年起,深圳就从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行业协会直接登记入手,扩大直接登记范围。

  2008年开始,深圳已经确定,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这被称做“无主管登记”的办法,其实是由民政部门既当主管部门、又当登记机构,“一手托两家”的过渡性办法,在事实上绕开了现有社团登记需业务审核及登记审核的双重管理的规定。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数量达到了645家。

  2009年7月,民政部与广东省签订了《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八方面改革创新,其中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被列为第一项。

  2011年11月22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便是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社会组织的主管机构和挂靠机构。各种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获准后即可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自行开展活动。

  这一文件,也允许突破现有的法规下行业协会必须“一业一会”的垄断格局。

  这一项改革,将在2012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境内全面铺开,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

  “广东能做的,全国也能做。”

  门会开多大?

  直接登记,取消双重管理制度,简化了大多数社会组织设立的程序。但人们会问一个问题,哪些社会组织仍然需要前置审批?社会组织设立后的监管框架又与今天有什么不同?

  财新记者:未来实行直接登记后,政策放开的尺度怎么把握?有没有一个底线,就是什么样的组织是不能登记的?

  李立国: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有前置审批,一般都可以直接登记。

  进行前置审批,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比如兴办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由《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民办医疗机构方面的法律所规定,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办医许可证,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医疗、教育等机构,以人为服务对象,社会对其质量要求是高的,诚信要求是高的,希望监督渠道是透明的、畅通的,因此进行前置许可、前置审批是必要的。

  还有一些社会组织的设立,涉及一些领域依法管理的规则,民政部门在登记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这要在修订登记管理法规中明确。

  财新记者:登记关还有什么要求?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有什么监管?

  李立国:实行统一直接登记后,不是能拿出钱来,确定办公地点了,有一批人组织起来,就可以登记了。现行法规和拟修订的法规,在登记条件和程序上都是有规定的,要按照条件和程序来审查、办理。对成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还将要求具有在登记范围和活动领域的代表性和广泛的社会认知度。

  更重要的是,取消双重管理体制,不仅不放弃、而且还要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能力。新体制的五句话当中,有三句话是面向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例如,有的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搞一致抬高价格的行为,搞市场垄断行为,或搞囤积居奇行为,那么,管理市场行为、管理价格、管理行业的发改委、工商总局、工信部就要及时干预、依法查处;对涉及犯罪的,公安、司法部门还要介入。

  这样监管,既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又是面向社会组织管理的协调配合,比原来只是一个部门的业务主管必然是更为有力了。政府各个部门,尤其是对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本来就要依法监管。因此建立新的登记管理体制,包括建立这种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依法管理和监督体系,应当能管得更好,更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既要做好登记工作,支持更多的社会组织应运而生,又要发挥好统筹管理职能,主动协调配合,把监管工作做在平时,切实加强社会组织活动和行为的监管。

  财新记者:有哪些明确不能登记成立的组织?

  李立国: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拟修订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这就明确了,凡是宗旨和意向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原则、规定的,都不能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如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为,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坚决依法打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要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财新记者:一旦直接登记,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和监管难度有没有一个大致的估计?

  李立国:现在全国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达到46万个。受双重管理体制等原因未登记而在活动的组织,有估计100万的,也有估计数量更多的。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后,这些组织会申请登记,可能导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增加,监管社会组织的工作量增加。

  这两个增加,按照建立新体制的初衷和制度安排,前一个是好现象,后一个能化解。我国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明显低于新兴经济体国家,应该加快发展、有序发展。社会组织数量多了,监管工作量大了,但纳入各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之中,又有协调配合机制,既有分担、又有共管,对比原来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言,力量大了,工作细了,是能化解难度的。

  财新记者:直接登记后,对于不同类型基金会的政策是不是和社会组织的政策是一样的?

  李立国:不一样。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募基金会的设立,仍然是严格审查、合理布局、宏观调控。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于到社会上募集资金的组织,从进入门槛到监管都很严格。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政策比较宽松。具体讲,对私募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中近亲人数,还有命名,每年公益支出的资金数量等,都会比较宽松,在办理程序上也会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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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48:26 | 只看该作者
附记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改革的大门,是在基层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启的。

  例如,深圳市从2008年起,最早划定的是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在北京,今年1月31日召开的2012年北京市民政工作会首次提出,今年将探索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涉及的社会组织扩大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四类。

  广州市民政局自2012年1月1日起计划实行“无主管登记”的组织类别,包括各种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范围更宽。

  3月9日召开的深圳市社会工作会议则透露,深圳今年还计划将直接登记的范围扩大到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等八类社会组织。

  不过,当前各地对直接登记的实践探索,多限定在公益慈善类组织,维权类、政治参与类的组织则尚未列入“放权”的时间表。

  在采访李立国的过程中,我们也曾问及,未来的政策放开过程中,如何对待“维权类组织”。他未正面回答,但表示有赖地方从实践中总结经验。

  减免税仍有空间

  对捐赠者及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问题,关乎中国社会组织成长的财务动力的根本,也向来是呼吁的焦点。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将启动之时,税收减免有没有配套动作?

  财新记者:要创造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应当落实好对社会组织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包括资格审查。但现在一些社会组织反映,减免税收政策出台后,并没有充分享受,因此比较着急。

  李立国:这几年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在不断发展,以前,对企业向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的免税,是个惠制,在中央层面只优惠了二十多个基金会。现在实行了普惠制, 全国性基金会有200多个,除个别不符合条件外(如年检不合格、评估等级很低),都享受了税收减免的优惠,体现了支持和促进作用。各地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工作不平衡,已反映出有落实不到位的,我们要督导改进。

  财新记者:许多公益基金会提出,将原始基金进行投资,对其收入纳税不合理。未来政策设计中,原始基金投资的收入能不能免税?

  李立国:这个问题民政部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过多次。在目前这个阶段,不论投资主体的身份是什么,只要是投资行为,就要按投资行为征税,这从税收征管角度是有道理的。我们还会随着形势发展,进一步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争取给公益慈善组织更多的税收优惠,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在修订社会组织三个行政法规过程中,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我们广泛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也进行了充分的专家论证,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基金会拥有基金的保值增值给予适当支持。在基金会对收入的支出比例上,当年支出数,公募基金会不能低于前一年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能低于基金总余额的8%,这就给基金会的保值增值留出了一定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不是投资公司,不能过分追求基金会收入的增值。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募集资金、运用资金主要是进行公益慈善事业,不是投资增值,不能本末倒置。

  财新记者:也有舆论反映,个人在税收减免上体现得不到位。

  李立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没有得到普遍执行,我们分析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面临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社会动员,人们把捐赠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视为公民的责任、同胞的感情,没有想到或没有要求享受免税政策,完全是奉献爱心了。二是免税要办手续,有些地方的手续未达到简便,或一些奉献爱心的人不屑于办理免税手续。今后,民政部门要和税收征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使个人捐赠的减免税政策对有减免意愿的人都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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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48:47 | 只看该作者
附记

  在中国的税收制度框架下,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减免,具体涉及两方面内容。

  其一即减免主体。《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除此之外,企业和个人也只有向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进行捐赠时,才能享受12%及30%的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则需要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其二,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均可免税,还需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而对营利性收入,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仍可免税。

  2009年11月11日,这两个需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配套文件——《资格认定通知》和《免税收入通知》终于出台。但诸多规定事实上限缩了基金会的权利。对于业内最为关心的盈利性收入免税问题,也只字未提。

  在不少公益人士看来,这不利于基金会保值增值,让基金会只能不断“吃老本”,很难办大、办长久。

  基层,还是基层

  与社会组织相关连的另一个社会管理焦点问题,就是基层建设。广东近来发生的乌坎事件得以妥善化解,使人们对此愈加关心。社会基层组织建设落到实处,有利于化解基层矛盾。

  财新记者:广东乌坎的选举引起广泛关注。你怎么看?有没有全局性的意义?

  李立国:我们也一直关注乌坎事件的发生和解决过程。对此,汪洋同志已经阐述了见解和工作主张,我完全赞同。他认为,乌坎事件的解决,不是方式方法的创新,而是依法办事,落实已有的制度安排。这一做法和见解,有普遍借鉴意义。

  2010年10月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更加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该法对村委会选举的主体、条件、程序、办法,以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都真正依法办事,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把改革开放以来凝聚的宝贵经验,把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既能避免出现问题,也能及时化解类似的乌坎事件。正确处理乌坎事件,还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面对群体性事件,包括面对群众的一些非理性行为,首先要弄清楚其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其诉求是否合法合理,不应简单压制,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着力于疏导情绪、解决问题。

  财新记者:民政部对基层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情况,有没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李立国:有基本判断。总体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存在薄弱环节。近年来村委会基本如期换届,直接选举已经接近100%,村民的参选率总体上超过了95%,建立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小组的村超过了92%,发展了村民监督。

  我们也可以多方面分析。这些年,中央那么多惠民政策,涉及到几亿农村人口,都实施到位、发放到人了。没有基层政府管理的得力,没有基层群众自治服务能力的增强,那显然是做不到的。到农村进行考察,普遍能看到,农民现在的收入水平、居住条件、生活状态,以及精神文化生活,不仅比改革开放前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就是比上个世纪末,也有新的、显著的提高。

  在看到成绩和主流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信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看,有的地方农村社会有村干部腐败而激化干群矛盾的问题,有黑恶势力影响的问题,有宗族宗派问题,也有多年不举行选举、选举走过场、拉票贿选等问题。

  解决这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全面、认真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落实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从根本上防止弊端、解决问题,保证农村持续健康发展。

  财新记者:在城市基层,居委会的全面直选有没有时间表?如何评价居委会直选的成效?

  李立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居委会直选的覆盖面已经达到30%。我们设定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直选达到80%。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在居民财产、集体资产及其经济利益、相互关系上有很多不同,在利益要求、权益保障和自治事务上,也有很多不同。因此,对于直选的要求和制度化安排也有所不同。全国各地在这些年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群众自治的实践中,逐步扩大了直选的覆盖面。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及社区,普遍选举出居民满意度较高的居委会,更能胜任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服务社区居民的职能。所以,我们要加快推进城镇居委会直选的覆盖面,并在修订居委会组织法时,建议增加有关规定。

  附记

  自2011年9月22日起,因土地和选举问题持续上访多年的乌坎村村民,经历了一系列冲突:集会,游行,村民被带走,主要带头人薛锦波意外死亡,警民对峙等,终于在2012年3月,严格按照1998年颁行、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开展了新的村委会选举。68岁的林祖恋以6205票全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乌坎事件以较为开明的方式得到解决,受到舆论普遍肯定,也被看做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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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5:49:08 | 只看该作者
作者:胡舒立等
来源:《新世纪》2012年第12期
8#
发表于 2012-3-28 15:50:4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终于有官方谈到结社了。
9#
发表于 2012-3-29 14:29:40 | 只看该作者

结社自由不是很敏感的词吗?

现在执政者了提了?

这社会要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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