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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修改规范劳务派遣 或引发对国企大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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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8:3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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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在沉寂数月后,又有了新的进展。

  2012年11月1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的第四届中部人力资本论坛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透露,《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将在今年12月份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审议通过的修订草案预计会在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截至目前,《草案》的重点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锁定“劳务派遣”,以解决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明确劳务派遣的“三性”,以及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

  法律专家预计,一旦重点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开始实施,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加大不法用工企业的法律风险。但《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了解到,鉴于部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规模过大,“劳务外包”可能取代“劳务派遣”成为企业新的用工途径。

  争议尚存

  在今年3月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6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草案》。

  7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1个月的期限内,共有131912人次对《草案》提出各类意见557243条,创下了国内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此前,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向记者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原计划将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于10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并争取《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工作在今年完成。

  但事实上《草案》未按原计划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业内人士透露是由于《草案》涉及事业单位和国企等众多的利益群体,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上述专家透露,今年10月上旬,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召集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协商如何进一步修改《草案》。由于在部分修改内容上分歧较大,经过反复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最大的分歧就在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对实践中模糊不清的“三性”范围做出了界定,通过设立行政审批等方式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上述专家透露,目前,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草案》对“三性”的规定太过模糊太笼统,在实际执法中存在相当的难度,因而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 “三性”问题不应该再纠缠,而是直接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11月21日,记者就上述问题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求证上述问题,但未获回复。

  风险增大

  虽然《草案》最终会采纳哪种观点,目前尚未可知,但此次《劳动合同法》修订的重点是劳务派遣问题,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已经无可争议。

  7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的《草案》中,针对劳务派遣问题的有4条,包括明确界定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范围;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提高到100万元并设立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加大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著名劳动法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认为,一旦《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会加大不法用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其中尤其对国企和事业单位影响较大。

  据了解,原本劳务派遣只是一种补充方式,并非主要用工方式。但是目前中国的劳务派遣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

  2011年2月份,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名为 “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的报告,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这比此前人社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

  上述报告还显示,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国企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陆敬波认为,如果《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二是辞退劳务派遣工不再使用。

  《草案》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意味着使用劳务派遣工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

  影响有限

  陆敬波认为,由于现在部分行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比例非常高,如果辞退劳务派遣工,可能会使得这些行业陷入瘫痪状态。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2%。

  “从《劳动合同法》修改开始,很多企业都在密切关注,现在很多企业准备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来应对《草案》实施。”陆敬波说。所谓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

  “如何区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建议立法机关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以免企业借劳务外包来规避法律责任。” 陆敬波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建认为,虽然《草案》实施后对外企和民企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最大的还是国企和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后,国企和事业单位,由于其用工受用工指标限制,无法解决用工编制问题,劳务派遣工成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模式。

  “国企和事业单位用工模式不像外企和民企那样灵活,尤其是国企内劳务派遣工和在编职工福利待遇差异巨大,《草案》实施后可能引发大量诉讼。” 陆敬波说。

  乔建认为,虽然《草案》实施后会增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出现小的波动,但是并不会使劳动关系产生大的波动。一是,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过去的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大多数持审慎态度;二是,企业增加的是违法成本,依法用工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有利。

中国经营报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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